2025年12月25日,蒲江县成佳镇某村院坝内的一场露天庭审引起关注。村民杨某雇请刘某砍伐自留地内3株树木,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桢楠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于产权认知与生态保护的冲突。2024年4月,镇政府巡查发现涉案树木遭砍伐。公安机关查明,虽然树木位于杨某承包地内,但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综合地形地貌、林木分布及生物学特征等多上考证,最终认定其属于自然生长的野生桢楠种群。检察官在庭审中强调了一个关键观点:"土地承包权不等于生态处置权"。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法律地位不受其生长环境影响。 案件反映出乡村生态法治意识的薄弱。调查显示,"自家地里的树木可以随意处置"这个认知误区在当地村民中普遍存在。这与《刑法》第344条关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规定直接冲突,也违背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分级保护、严格管控"原则。司法机关发现,类似情形在南方集体林区并非个案,部分群众对承包经营权的边界理解存在偏差。 检察机关采取了"惩治+修复+教育"的处置模式。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各赔偿每株2.8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致歉。这种追责方式既贯彻了"损害担责"原则,也通过赔偿机制说明了生态服务价值的核算理念。 有一点是,司法机关将专业鉴定人员请到农家院坝解释技术标准,当庭展示年轮检测、根系分析等科学依据,有效消除了村民对判决公正性的疑虑。 该案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有益启示。在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延续了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统,"坝坝法庭"既降低了群众诉讼成本,也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现场发放的《国家重点野生植物识别手册》等普法材料,针对性地填补了基层群众的保护盲区。 本案判决后,蒲江县林业局建立了重点保护植物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卫星遥感与人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监管。 随着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加大和乡村振兴战略深化,类似情形或将增多。这要求基层治理既要守住生态红线,也要通过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平衡各方权益。法律界人士建议参考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改革经验,探索建立重点保护植物标识制度和自愿托管奖励政策。
在院坝里开庭,看似是把法庭搬近了,实则是把生态法治的尺度立稳了。承包地的使用权并不等同于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处置权。越是贴近生活的领域,越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边界。以案释法既是对违法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守法者的保护。让每一次身边案件都成为一堂可触可感的法治课,才能让绿色发展理念在乡村真正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