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给个人独资企业定了规矩,一旦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不用绕弯子,直接就能申请把投资人

话说这最高人民法院给个人独资企业定了规矩,一旦企业资不抵债了,债权人不用绕弯子,直接就能申请把投资人给追加成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要是公司账户里没钱、资产也不够用,债主找法院把老板的腰包当作企业的钱袋,就等于法律把这两人视为一个责任主体。法院这边一看,“没钱”且“不能清偿”,债主书面申请一递上,法院审查一下立马就能给个书面裁定:投资人直接成了被执行人。更厉害的是,个体工商户要是用了字号去当被执行人,法院能直接执行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连“老板个人账户”这一步都省了。 为啥个人独资企业这么另类呢?回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就能看出端倪,法律明说这是个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有限公司股东只要拿出资额的份额担责就行,而个人独资企业却得把老板的“全部家当”都押进去。也正因如此,它以前是创业的“零门槛宠儿”,虽然现在风光不再了,但这也是一把“王炸”:一旦公司欠债就等于你欠债了。 你要是正在琢磨注册这种企业可得想清楚:签了字的那一天起公司欠债就等于你自己欠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