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或担责 深圳一男子以“不知情”辩解被法院驳回

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不法分子获取作案工具的方式呈现组织化、链条化特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为厘清公民在"两卡"管理中的法律责任提供了司法判例。 案件源于2025年3月底的一起典型诈骗事件。李某在社交平台接触所谓"赴港买黄金赚钱"信息后,按对方要求办理并出借电话卡,该卡随后被用于实施诈骗活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尽管李某坚称自己系受骗且未获利,但司法机关通过审查聊天记录、行程轨迹等电子证据,确认其主动交付行为的事实成立。 法律专家指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出借通信工具和金融账户。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立法本意在于切断犯罪工具来源渠道,公民对本人实名办理的通信工具负有法定管理义务。即使当事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但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类案件的增多反映出三个深层问题:一是部分群众法律意识薄弱,对"两卡"管理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二是诈骗分子利用求职、兼职等话术精心设计骗局;三是社会面防范宣传仍需加强针对性。据统计,2024年全国涉"两卡"行政案件同比增长37%,其中近六成当事人以"不知情"为由提出申辩。 公安机关提醒公众需警惕三类高风险场景:所谓"高薪兼职"要求提供个人账户、"朋友借用"通讯工具、"刷单返利"需要绑定银行卡等。金融机构和电信运营商也强化了开户环节的风险提示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分析认为,该判决表明了三个司法导向:一是坚持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二是强调公民应具备的基本风险防范意识;三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权威性。未来需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完善信用惩戒机制等多措并举,构建全民防诈新格局。

电话卡、银行卡看似寻常,却是电信网络空间与金融交易秩序的重要"钥匙"。对"借一下没关系"的侥幸心理,法律与现实都已给出明确答案:一时糊涂可能换来长期代价。守住不出借的底线、提高对高收益诱惑的警惕、主动学习反诈规定,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