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给女儿买房买了套房子卖了282.4 万元

前不久,安徽省合肥市中院处理了一桩挺有意思的案子。案子的背景是这样的:李某是赵某的妈妈,赵某还有个前男友曹某。 事情的起因要从几年前说起,李某当时花了403万元买了两套房子,房本上写的是女儿赵某的名字。不过当时为了手续便利,赵某也打了欠条给妈妈,就当是借钱买房了。 后来这对小情侣分手了,结果赵某把其中一套房子卖了,套现了一笔钱。让人没想到的是,赵某把卖房款中的282.4万元直接转账给了前男友曹某。为了图个名正言顺,两人还签了份赠与协议,说这282.4万元是赵某自愿给曹某的。 可事情没那么简单。事后妈妈李某知道了这笔账,她觉得女儿这是在乱花钱,就把曹某告上了法庭。经过一审二审,合肥市中院最近把这个案子给结了。 法院的观点很明确:虽然赵某有欠条在身,但这实际上就是一份借款合同。所以妈妈李某手里握着这403万的债权,而且这债权的产生时间比那次无偿赠与还要早。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要是发现债务人有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这样的行为影响到了自己的债权实现,是有权行使撤销权的。 这次判决给了大家一个重要的参考:父母要是为了给子女买房掏钱,后来子女因为一时冲动把房子卖了所得的钱送给了别人,父母还能通过法律手段把这笔钱追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