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逾1.27亿元并造成重大损失,山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吴存荣一审被判无期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月20日依法对山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吴存荣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存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该判决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反映了司法公正与权威。 经审理查明,吴存荣在2006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担任安徽省合肥市委副书记、市长,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重庆市委常委、副市长,重庆市委副书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山西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土地变更、企业经营等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27亿余元。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吴存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涉案财物已基本追缴到位,具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此案的审理过程严格遵循法律程序。2025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出示了充分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吴存荣当庭认罪悔罪。3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体现了司法透明和社会监督。 近年来,党中央持续深化反腐败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原则,严肃查处了一批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吴存荣案的宣判再次表明,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只要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该案判决再次表明,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必须持续完善监督体系,强化制度约束,将"不能腐"的刚性约束与"不想腐"的思想自觉相结合,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