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驳回公公650万购房款追偿请求 明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边界

近日,上海徐汇法院做出一份引人关注的判决书;一位公公因儿子儿媳分居,以债务人身份起诉,要求夫妻二人偿还65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再次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推向社会聚焦,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案件始于一段复杂的家庭关系。2020年12月,小唐与小谢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谢怀孕期间,双方关系产生裂痕。小唐以孩子非自己亲生为由,多次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直至鉴定结果确认孩子系其亲生,但夫妻矛盾并未因此化解。在此期间,小谢因所受委屈动了离婚念头,甚至产生了终止妊娠的想法。小唐的父亲——被告公公唐某见状后,出于补偿儿媳的考虑,分三次向小谢账户转账合计650万元,并以"购房款"作为转账备注。随后这笔资金被用于购买一套徐汇区学区房,产权登记在小谢名下。 转折出现在2023年。小谢生下孩子后,夫妻关系并未如预期修复。2023年9月,小唐和小谢因感情不和宣告分居。小谢随后起诉离婚,但未被法院支持。此时,公公唐某改变了态度。他称那650万元实际上是儿媳小谢以"打胎相要挟"向自己借的款项,并拿出了儿子签署的借条作为证据。基于此主张,公公将儿子儿媳二人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的审理过程揭示了这起纠纷的关键问题所在。徐汇法院认定,公公唐某仅能提供由儿子小唐单独签署的借条,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儿媳小谢知晓该借款、同意借款或事后以任何方式追认过该借款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以650万元购买的房产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购置高档学区房。这一特点使得案涉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了公公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结果的背后,反映了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明确法律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两个基本类型。其一,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通常所说的"共债共签"。这意味着债务的成立需要夫妻双方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也可以是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以书面、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其二,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着明确的界定范围,通常包括衣食住行等必要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支出、文娱消费以及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合理费用支出。 需要指出,民法典同时规定,即使夫妻一方的债务超出了日常生活消费的普通限度,但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借款虽然数额较大,但用于给家庭购置高档家居或安排海外旅游等共同消费,仍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然而,在本案中,这些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均未得到满足。 该案的另一层意义在于对婚姻关系中弱势方的司法保护。在家庭纠纷中,往往出现一方因情感问题而处于被动地位的情况。本案中,儿媳小谢因丈夫隐瞒婚史、质疑孩子亲生关系等行为而陷入困境。公公的大额转账虽然客观上改善了儿媳的处境,但这种"先恩后仇"的做法,试图通过事后翻供将馈赠转换为债权,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序良俗原则。法院的判决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也维护了基本的人伦伦理和道德判断。

家庭纠纷常因情感问题引发财产争议。本案提醒人们:重大资金往来需明确性质并保留证据,让亲情在规则框架下健康发展。法律的价值在于明晰责任边界而非评判情感是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