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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想行使先诉抗辩权,是个挺复杂的法律问题。这次咱们就来聊聊中信实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冯立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州澳通品牌管理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李广娟、许梅、赵静还有陈玉芬这些人是怎么打官司的。先说说最关键的条文吧。《民法典》第687条把《担保法》第17条改了不少地方。以前债权人要告主债务人很难时,保证人就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了。现在不行了,要求更严了。要么债务人真的找不到人了,还得证明他没财产可执行;要么就把主债务人的财产拿来证明他肯定还不起钱。另外,保证人要是想放弃这个权利,必须得白纸黑字写清楚“放弃先诉抗辩权”,光口头说说不算数。 咱们看看几个实际案例吧。最高人民法院判过这么一起案子,说如果主债务人虽然有钱,但这些钱都在国外、国外、国外变不成现钱咋办?法院直接不管主债务人了,直接找一般保证人要钱。还有一个案子叫陈玉芬诉许梅案。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如果主合同还没审呢,一般保证人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跟开磷集团打了一场官司也很有意思。这个案子说的是连带保证人签了字就没资格再说“我要先找主债务人要钱”了。中信实业银行诉京工房地产那个案子也挺典型的。他们发现主债务人不见了、营业执照也没了、股东信息也没了,这时候保证人就不能再躲了。常州澳通品牌管理公司那个案子流程很清楚:先查封主债务人财产,卖了之后还不够,再找保证人补足差额。李广娟诉赵静还有冯立忠那一起案子是讲个边界问题的。如果主债务人只是坐牢了并不等于找不到人了,得走完司法程序才能认定他“下落不明”。 其实《民法典》还列出了四种例外情况:只要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真没钱或者完全还不起了,保证人就得提前付钱;或者是债权人把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块告上法庭了;或者是主合同纠纷还没审理或者仲裁呢;或者是主债务人破产了或者财产不足以还债。所以记住这些规则能帮咱们少走弯路。 虽然旧的司法解释没了,不过里面的精神还在《民法典》里呢——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块告上去。但法院得在判决书里写清楚:先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不够再找保证人补足差额。 下面这张图能帮大家理清各种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从《民法典》到《企业破产法》再到各种司法解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最后给大家一些实用建议:作为债权人想早点拿到钱?就让保证人在合同里签字画押写清楚“放弃先诉抗辩权”。作为保证人想保住自己的第二顺位地位?那就死守着“主合同还没审完”这条红线不放松该拒绝时就拒绝。对于法院来说执行阶段发现主债务人“有财难执”?直接处置保证人的份额别让资产躺在那儿睡大觉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