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

3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这个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在原有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这个新办法总共分六章,共52条。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把银行保险机构的定义给规范好了。它包括了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各种金融机构。比如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等。这些机构今后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就有法可依了。 第十一条里强调了金融机构需要做好消费投诉风险排查工作,对一些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升级为正式投诉。还要求健全溯源整改机制,针对投诉突出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比如改进完善经营指标设置、产品开发、营销管理等方面。 第十五条提到金融机构在跟第三方合作时要加强管理,合作协议里要明确双方在消费投诉处理上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把责任推给第三方机构,转移或减免自己的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要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办事。发现被投诉的不是自己单位的,或者不是本人或代理人提的话可以不予办理。 这个办法全文在网站上都能看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