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监管再加码:实施细则施行剑指倒卖回流药、虚假就医等骗保乱象

问题: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但近年来,欺诈骗保手法不断翻新:既有“倒卖回流药”“药贩子长期收购转卖”等链条化违法,也有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方式“拉人头”套取基金;还有个别参保人员冒名就医、虚假购药、重复申报费用,以及转卖已由基金支付的药品和耗材,造成基金流失、医疗秩序受扰。实施细则的施行,直指这些高发、隐蔽且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 原因:一方面,医保报销覆盖面广、结算环节多,基金使用链条涉及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保人员等多方主体——信息不对称与监管难度并存——给违法者留下操作空间。另一方面,个别机构逐利倾向明显,把医保结算当作“增收通道”,通过“车接车送”“赠送米面油”“给好处费”等方式变相引流,诱导参保人员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形成“机构组织—人员参与—药品回流”的闭环。同时,药品耗材流通管理和追溯体系使用不规范,也为回流药进入市场、违规交易提供了空间。 影响:欺诈骗保不仅直接威胁基金安全,挤压合理医疗支出空间,还会扰乱医疗服务供给,推高不合理诊疗与用药风险,损害守法参保人的公平权益。更重要的是,一旦形成“骗保能获利、违规成本低”的预期,将削弱制度公信力,影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实施细则以更细化的规则补齐监管短板,有助于推动形成“不能骗、不敢骗、不愿骗”的治理格局。 对策:实施细则从认定标准、责任边界与处罚力度各方面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突出对“机构组织诱导”与“个人明知参与”的双向约束。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以及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的,可认定为欺诈骗保;个人明知他人实施欺诈骗保仍参与其组织活动,并接受赠与财物、减免费用或额外服务的,也可按欺诈骗保处罚。 针对“组织他人骗保购药后非法收购、销售”等情形,实施细则明确可按“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处理,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对涉及的责任部门作出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等处理,表达出对“内外勾连、链条作案”从严惩处的信号。 技术与流程约束上,实施细则对药品耗材追溯码使用提出明确要求,对未按规定使用且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追溯码的严格执行,有助于推动药品耗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更压缩回流药和违规倒卖的空间。 对参保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细则同样明确处罚情形,包括同一笔医药费用重复申报并享受待遇、将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第三人负担的费用转向医保结算、长期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使用并获取返现返物等非法利益。针对“职业骗保人”和药贩子等群体,实施细则明确:长期或多次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购、销售医保药品的,可认定存在以欺诈骗保为目的;参保人员转卖医保基金已支付的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也可认定为转卖药品行为,强化对“买药—转卖—回流”链条的全环节治理。 前景:随着实施细则落地,医保基金监管将从“原则性要求”进一步转向“可量化、可执行、可追责”的制度安排。下一步,监管成效有赖于多措并举:一是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与人员培训,形成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二是强化部门协同与行刑衔接,在线索核查、证据固定、案件移送等环节形成闭环;三是依托追溯体系、智能审核和大数据监测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对异常结算、异常购药、异常就医及时预警处置;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明确“接受好处参与骗保同样担责”的法律后果,促使参保人员守住底线、不越红线。

医保基金监管是一场持久战,既需要制度约束,也离不开社会共同维护。此次新规实施,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也是在维护公平与秩序。唯有守住法治底线,才能让每一分“救命钱”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更好保障群众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