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最近处理了一个案子,原配妻子张某把“第三者”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归还被丈夫转走的钱。张某的丈夫吴某在和张某还没离婚的时候,好几次给陈某转钱,数额分别是1314元、520元和521元,总共加起来有9169元。张某知道后很生气,她觉得吴某未经自己同意就处置夫妻俩的钱,违反了共同财产的规定,于是就把陈某告到了法院。原告主张说,结婚期间赚的钱是两人共同的财产,丈夫不能一个人做主给别人送东西。被告陈某解释说,自己和吴某正常交往,根本不知道他已婚的情况,而且送的钱也不多。 法院审理后觉得,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赚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吴某在没告诉张某的情况下私自把钱给了陈某,这种做法损害了张某的权益。另外,吴某明明已经结婚还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所以他的赠与是没有效力的。被告得到的钱没有合法的依据,必须全部还给原告。 法官还提醒大家: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是不一样的,就算钱是在某一个人名下存着的,另一方也有权利支配。如果私自送给“第三者”就是违法的行为。那些故意破坏婚姻转移财产的情况都不受法律保护。遇到这种背叛的情况时,当事人要先固定好证据链,比如保存好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等材料,证明送钱的行为跟婚外情有关系。还要及时主张权利,在知道自己权益受侵害后的三年之内去起诉。如果发现对方藏起来的财产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进行查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