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正式生效 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实现重大突破

长期以来,公海区域辽阔,但规则长期分散;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约占全球海洋面积三分之二,是全球渔业生产、碳循环与气候调节的重要空间,也是众多洄游物种和深海生态系统的栖息地。然而,由于缺少统一、系统且可执行的法律框架,公海保护区划设、资源开发边界、环境风险评估与执法协同诸上存明显制度缺口,导致“谁开发、谁受益”与“环境代价由全体承担”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 此矛盾由多重因素叠加造成:一是海洋治理需要多边协调,利益对应的方众多、产业链条较长,规则谈判与落地都不容易;二是新技术带动深海勘探、生物资源开发等活动加速扩展,但治理规则更新相对滞后,资源利用与生态承载的张力上升;三是部分发展中国家在监测、科研、执法与数据获取上能力有限,参与公海治理、分享科技进步成果的机会不足,治理供给与需求出现错配。气候变化、污染扩散与生态退化相互叠加的背景下,公海生态系统的不确定性上升,制度缺口带来的风险也被继续放大。 《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生效,意味着国际社会在公海治理上形成更清晰的共同规则。根据协定安排,各国将在统一制度下推进若干关键机制:其一,围绕海洋遗传资源建立更规范的收益分享路径,力求在创新激励与公平原则之间取得平衡,避免技术与资本优势固化为结构性不平等;其二,推动设立并落实海洋保护区,加强对敏感海域、关键栖息地和生态热点区域的整体保护;其三,强化环境影响评估要求,通过更严格的事前评估、信息共享与透明程序,把风险管控前移,尽量减少不可逆的生态损害;其四,加大对需求最迫切国家的能力建设与技术支持,帮助其提升科研、监测、执法及参与谈判的综合能力,增强协定执行的普遍性与可持续性。 从影响看,协定将对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带来多上推动。生态层面,有望推动保护行动从零散推进转向网络化布局,提升海洋生态系统韧性,为应对海洋热浪、酸化等气候风险提供更稳固的自然基础。经济层面,明确的规则与程序将提高活动的可预期性,有助于引导资源利用走向更可持续路径,降低无序开发带来的长期成本。治理层面,协定为多边合作提供共同语言与操作框架,有望促进跨区域信息共享与执法协同,压缩“搭便车”空间。公平层面,通过收益分享与能力建设机制,协定试图将全球公共海域的红利更广泛转化为发展机会,缓解南北能力差距对治理成效的影响。 同时也应看到,协定生效只是起点,关键于落实。要推动协定取得实效,各方仍需在多个上持续用力:一是加快缔约与国内法衔接,完善配套制度,确保相关义务可操作、可监督;二是建立更有力的科学支撑体系,强化海洋观测、数据共享与风险评估能力,为保护区划设与活动管理提供依据;三是形成更具约束力的合规与问责机制,通过透明程序、信息披露与多边协作提升执行力度;四是加大对发展中国家资金、技术与人才支持,推动能力建设从项目式援助转向体系化提升,使更多国家能够参与规则制定与执行并从中受益。 对于未来,古特雷斯在声明中强调该协定填补全球海洋治理空白的意义,并呼吁尚未加入的国家尽快参与。随着更多国家加入并推动制度运行,公海治理有望逐步从共识性倡议走向法治化行动,并与各类区域性海洋安排形成互补。考虑到全球气候与生态风险仍在上升,国际社会对稳定、可执行的公海治理规则需求将持续增强,协定的执行力度与合作广度,将成为检验这一里程碑能否转化为实际成效的关键。

《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的生效是全球公海治理的重要进展;在全球环境治理压力持续加大的背景下,协定的落实不仅关系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也关乎各国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正如古特雷斯秘书长所言,这标志着“海洋事业的一个里程碑时刻”。下一步,更重要的是各国把承诺落到行动中,通过协定机制推进更有效的保护与更公平的治理,共同维护海洋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