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到底能不能直接强拆其他业主侵占的公共区域?深圳有个案子就判下来了。 这事儿其实就发生在深圳某软件园的办公楼里。原告是产权人,被告是园区的物业。因为签了物业服务合同,园区里的规矩也写得明明白白,业主不能随便占用公共设施、乱堆东西,楼顶更是不许晾晒东西或者烧纸钱。原告就发现有人在公共走廊、楼梯间堆放杂物,还用沙袋顶住防火门,甚至在顶楼平台弄晾衣绳、烧纸钱。原告觉得物业没好好干活,反映了几次也没解决,就把物业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把公共区域的杂物清理掉,把顶楼的门给锁上,把晾衣绳也给弄走。 物业那边的理由是,他们已经贴了好几次清理通知,还联合街道和消防部门去巡查了。平时也定期清理过临时堆的东西。他们说顶楼是大家的公共空间,好多业主都要上去,他们无权干涉。再说了,清理别人家的东西、锁门这种事儿超出了他们的权限,消防部门也没要求必须关顶楼的门。 法院最后判了,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请求。主要说了三个理由:第一,别的业主确实违法了,原告有权让物业管一管。第二,物业已经按合同做了很多工作,贴通告、劝阻、检查这些都有记录。原告拍的照片只能说明某个时间段的情况,不能证明物业没干活。第三,物业公司的管理权是业主给的,不是他们自己的权利。原告要求物业直接去收拾别人家的东西、锁门这事儿,属于强制手段,不在物业的权限范围内,所以不支持。 不过法院也说了,虽然物业不用赔什么钱,但还是得听业主的意见。顶楼的门用还是不用、有人堵门怎么办这些事儿得加强管理。 简单总结一下:业主的权利就是对公共区域有共同管理权,别人侵占了你可以维权,但不能直接要求物业去打人或者强拆别人的东西。物业公司的管理权就是服务权,不是行政权。他们只能劝、批评、警告、给政府部门报告这几种方式。物业的职责是劝一劝、报个警,不是直接动手“强拆”。 法律依据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写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