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010年,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李平诉王秀一案。李平和王秀离婚了,但在分居期间,王秀需要住院治疗,李平既不出钱也不露面,最终被判承担一半医疗和护理费。类似的案例还有江苏南通中院审理的肖某诉武某一案,肖某的妻子残疾没有收入,肖某却搬出去住并拒绝支付生活费,法院直接要求肖某必须对其妻子负责。重庆梁平区法院也处理过龚某诉杨某一案,龚某和杨某分居两年,但龚某需要长期治疗时,杨某仍要承担医药费。江苏高院在这个问题上也有明确规定。 北京海淀法院在判决时强调,分居并不意味着可以逃避扶养义务。配偶住院期间需要陪床照顾和支付费用是法律规定的。而在安徽宣城发生的赵老太诉花某一案中,女方年老体弱、没有收入来源时男方想以有子女赡养为由推卸责任,被法院驳回。赵老太认为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因子女存在而免除。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夫妻双方一旦领取结婚证就自动绑定了供养链。只要有挣钱能力的一方就得在对方生病、残疾或失业时给予帮助。即使夫妻感情破裂分居了,也不能免除扶养责任。如果有扶养能力却长期拒绝支付扶养费和医疗费用,法院也会强制执行判决。 扶养义务不是道德上的选择而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生活上都要互相扶持。法律把“供养+扶助”合并成一条义务,无论谁更需要谁都得双向奔赴。 有些人认为如果约定分别财产制就可以逃避扶养责任。但实际上财产归属于各自并不影响身份法上的扶养义务。即使财产各归各管,一旦一方患病、残疾或下岗时另一方仍得从个人账户拿钱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不履行扶养义务代价很大:可能被起诉追索扶养费;离婚时需要一并索要欠付的扶养费;长期拒绝支付导致对方生活无着可能构成遗弃罪;法院还可以查封、冻结、划扣收入和财产来执行判决。 这些裁判指南和法条都明确规定了夫妻间互相扶持的法律责任:夫妻有互相扶持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分居、感情破裂都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这是2010年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中强调的内容:夫妻关系始于登记日终于离婚或死亡;无固定收入、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等情形下有权要求支付扶养费;这些规定让任何想逃避扶养责任的人无处可逃。 安徽宣城还发生了张某李平杨某武某赵老太肖某花某等案例都表明法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态度坚决明确:绝不允许任何一方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情形下的处理方式:比如分居两年的情况下照样要支付医药费;比如在江苏南通中院审理的肖某案中直接要求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比如在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李平案中强调住院期间需要陪床照顾和支付费用是侵权行为;比如在重庆梁平区法院处理的龚某案中提醒分居不等于免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