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开表演别人的作品要注意边界

在数字经济和线下活动紧密结合的现在,公司用文化产品的方式越来越多,相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就更显眼了。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刚处理了一个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那就是企业公开表演别人的作品要注意边界。2023年8月,合肥的一家公司在年会上请歌手演唱了一首叫《某某情歌》的歌,还让七家网络媒体给直播了。可这歌是艺人创作的,版权还在文化公司手里呢。公司一发现这事,马上就把年会主办方和歌手告到了法院。他们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打官司花的钱,总共是13.5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把事情看得很清楚。核心问题就是企业在年会上演别人的歌,再通过直播扩散出去,算不算侵权。首先法院确定了行为性质,说表演权就是公开唱和放给大家听。主办企业策划了演唱环节,歌手把歌唱了出来,两人都没拿到授权也没付钱,这就是共同侵权。 接下来法院反驳了被告可能说的“合理使用”的理由。合理使用要看目的、性质和对市场的影响。这家企业虽然是内部活动不收门票,但通过好多平台直播,影响范围大了去了,直播有超过400万人次在看。这实质上是帮企业做了宣传和品牌推广,是有商业目的的。这跟个人欣赏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免责。 最后算赔多少钱时,法院挺谨慎的。考虑到侵权性质、歌曲和歌手的名气、活动规模还有对市场的影响等等因素。最后判了主办方和歌手一共赔4万元给原告。 这判决既保护了作者的智力成果,也符合损害多少赔多少的原则,警告了那些想搞侵权的人。 这个案子不光维护了权利者的利益,还教育大家要懂法。不管技术怎么变,用别人的作品一定要先授权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