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里有个叫“登记上交”的做法,到底是怎么回事?

职务犯罪案件里有个叫“登记上交”的做法,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在案子查清楚前,办案机关通常会让被调查人的家属把涉案财物退回来。这时候家属要退的钱物有两种,一种是已经确定是非法赚来的钱物和利息,比如利用职务便利收的贿赂款物;另一种是因为违反规定赚的钱物和利息,比如违规经商赚的钱。除了这些,有些案子里办案机关还会让家属帮着退回被调查人“主动上交”的东西。 很多被调查的人和他们的家属对这个制度不太懂,所以接到退款通知后就不知道怎么办了。这次我们就来理一理“登记上交”的主要问题。 首先,说一下“登记上交”的意思和性质。实际中这有时候被叫作“主动上交”,一般是被审查的人觉得自己有的或拿着的东西是违纪违法得来的,就写了说明材料主动交出来。不过因为时间久或者没办法找证人确认这些钱物是不是违法得来的,所以证据不够充分无法认定。所以严格来说,“登记上交”的财物既不算违纪所得也不算违法所得,是单独的一类涉案财物。这就导致在把案子交给司法机关时,“登记上交”的相关信息和财物不会一起转过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这些情况不了解也不会处理和审判。 法律上也不会把这些东西作为判刑时考虑的因素。 然后说一下现在适用这个制度时要注意的倾向。其实现在办案机关用这个制度的情况不多,但个别案子里还会乱用。 第一个注意点是善意理解和执行这个制度。它其实来自于1995年4月30日中办和国办发布的一个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领导、社会团体里依法办事的人,在国内交往中如果收到礼物没法拒收又可能影响工作,就得登记上交。但现在有些办案机关使用起来太随意、欺骗性太强了。他们不给被调查人和家属解释法律道理,光用要求多退就能表现配合来逼人家在没搞懂情况下就交东西。 第二个注意点是实质审查判断这些材料是否合理客观。有些案子里被调查人急着表现积极态度,或者是迎合办案人员的意思乱编数额说自己拿了钱但忘了细节。这时候他们对之前的问题回答得很清楚详细却对数额巨大的登记上交物品回忆不起来具体情况就很奇怪了。 第三个注意点是合理界定退钱的顺序。有的案件因为随意适用这个制度导致家人的钱不够退完犯罪所得和违纪所得还有登记上交的钱。这样会让他们没办法退犯罪所得了。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除了特定的东西(像古玩字画)外对于现金这种种类物应该允许家属按照退犯罪所得、退违纪所得、再主动上交的顺序交钱。 最后谈谈被调查人及其家属对这个制度的看法和选择。理论上和实际中讨论得不多连法律工作者可能都不太懂普通人就更不懂了。 客观来说并不是所有情况都不利比如有的案子是因为人手不够没法查清才说证据不足所以虽然让写了登记材料其实就是收了对应部分的财物不作为犯罪金额处理量刑上反而松了一些这时候选择很简单就知道怎么做了。 但如果遇到那种随意性甚至欺骗性要求交钱的情况就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跟办案机关好好沟通争取用法律政策争取立功减轻处罚或者家属从宽处理还要看家里的经济情况先退犯罪所得剩的再履行登记义务这样既配合办案又维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