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对现行承诺制度进行了系统性完善。
这一修订工作是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版"国九条"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承诺制度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工具,对于激励市场参与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明确的边界和规范的程序。
此次修订针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措施。
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进一步完善受理条件。
新规明确规定了五类情形下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承诺申请。
其中包括当事人拒绝、阻碍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调查的情况,这充分体现了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规定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一年内曾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过承诺制度等情形也不予受理,这些规定形成了科学的筛选机制,确保承诺制度真正用于真诚悔过、主动纠正的市场参与者。
此外,证监会保留了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其他不适用情形的权限,为制度执行预留了必要的灵活空间。
在程序规范方面,修订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这对于平衡监管效率与程序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使整个承诺制度的运作更加透明、规范和可预期。
这些程序性完善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降低市场参与者的合规成本,同时又不失监管的严肃性。
从市场监管的层面看,此次修订体现了监管部门的理性态度。
既要充分利用承诺制度这一灵活的执法工具,鼓励市场参与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又要防止制度被滥用,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保护。
修订后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均衡,既有利于激励守法经营者的合规意识,也能对违法者形成有效约束。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可执行、可监督、可预期。
证监会此次修订,既是对承诺制度运行经验的制度化沉淀,也是对市场关切的回应。
随着规则边界更清晰、程序标准更细化,行政执法将更能体现依法治理与审慎监管的统一。
对各类市场主体而言,合规经营与诚信履约仍是穿越周期的根本底线;对资本市场而言,规则越明、执行越严,信心越稳、生态越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