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白皮书

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下,网络直播变成了人们找工作的热门领域。中国网络视听行业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有8.33亿人在看网络直播,而从事这个职业的主播也突破了3880万。不过,随着行业变大,主播和经纪机构、平台公司之间的矛盾也增多了,尤其是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特别多。上海一中院最近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白皮书,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案例,把这些问题都解释清楚了。 一、协议条款要写得详细明确。有时候机构和主播签的《达人经纪合同》和附属的竞业协议会规定主播离职后不能做什么。比如章某跟F公司签了协议,说他的账号粉丝超过10万,单月销售额达200万元就有义务遵守竞业限制。章某离职后,F公司把他个人的账号粉丝和公司共用的账号粉丝加在一起算,还让他赔高额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这种加和的方法不对,因为两个账号的粉丝有重叠部分,加起来统计不准。而且章某曾问过补偿金怎么算,后来又退回去了,说明他没接受新的约定。最终法院认定章某没触发竞业限制条件,不需要赔违约金。法官说签协议的时候要把账号归属、粉丝统计、销售额计算这些核心的东西写清楚。 二、违约金的数额要定得合理一些。主播在工作中掌握的产品数据、客户偏好等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怎么平衡公司利益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是个难题。比如史某跟Y公司签了协议约定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能在亚太地区做同类美妆直播。他拿了补偿金后马上到另一个直播间工作被公司告了。法院认定史某是适格的限制对象但违约金太高没考虑他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把违约金调整为跟补偿金一样多。二审维持了这个判决认为这样既保护了企业又没让劳动者背太多责任。 三、地域范围的约定要审慎一些。竞业限制地域太大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效。顾慧萍法官指出地域范围应该跟企业实际经营区域和竞争影响相匹配。如果公司主要业务在国内却把限制范围扩大到全球可能就不合法了。 上海一中院通过这些案例的裁判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权利义务对等、限制范围合理、违约金适度。随着新就业形态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议各方共同推动协议规范化标准化为直播行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