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儿童成长涉及的公共供给仍存“看得见却够不着”的短板。近年来,我国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公共服务体系,但在一些地区和具体场景中,儿童出行安全、就近活动空间、公共卫生配套、就医便利度,以及面向不同年龄段服务匹配诸上仍有卡点。比如,城市更新对儿童活动空间考虑不够,社区公共空间“能到但不好用”;交通枢纽、景区等地母婴与儿童卫生设施配置不均;一些公共决策仍以成人视角核算成本收益,儿童需求往往只是“顺带被满足”。 原因——人口结构变化与城市治理升级叠加,亟须把“儿童视角”固化为制度安排。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公共资源配置更精准,群众对“带娃出行、托育就学、医疗健康、文体活动”等便利性和安全性的期待持续提升。此外,城市更新与存量空间再利用成为重点,如何有限空间里兼顾儿童活动与安全通行,对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实践也表明,只靠个别城市试点难以形成全国可复制、可持续的政策工具和工作机制,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推动部门协同、规划统筹和社会参与,建立可评估、可落实的儿童友好体系。 影响——从“试点示范”走向“标配供给”,将带动治理理念与服务效能同步提升。《意见》明确,儿童友好建设旨在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条件、环境和服务,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此前,全国已有116个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试点,覆盖超过三分之一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惠及城乡儿童超过1.1亿人。此次文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提出,推动儿童友好建设由“城市建试点”转向“全社会建机制”,并支持各地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系统集成相关政策措施,继续向城乡全域延伸。这意味着儿童友好不再是局部工程,而将作为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体系的常态要求,有助于提升公共空间安全性、公共服务可及性和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 对策——聚焦政策、设施、服务三大方向,把“1米高度”嵌入规划决策与项目落地。 一是在公共政策层面强化儿童优先与权益保障。《意见》提出,在制定政策法规、编制规划计划、配置公共资源时充分尊重儿童特点,切实保障儿童利益,优先满足儿童需求,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友好项目优先纳入政府民生实事清单。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地方性法规,为长期推进提供法治支撑。值得关注的是,地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开展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凡涉及儿童权益的,要充分考虑并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探索开展儿童影响评价。这将把“对儿童是否友好”从倡导转为可执行的评估环节,减少政策落地中的“成人中心”偏差。 二是在公共设施层面推进适儿化改造与空间补齐。文件强调,以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出行环境等为重点推进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补充儿童运动、游乐、休憩、校外实践等场所和设施,建设安全健康、舒适便利、功能完善、具有趣味特色的城市空间。同时推广“街区+”“社区+”“公园+”等模式,利用街头转角等碎片空间,优先嵌入儿童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推动城乡社区和城市公园配置必要的儿童游憩设施,逐步实现街区、社区、公园儿童友好空间覆盖。文件还提出,公共场所、交通站点、旅游景区等按标准配置母婴和儿童卫生设施,并支持各地将儿童友好要求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等项目前期工作,从源头把好规划和设计关。 三是在公共服务层面围绕高频场景推出务实举措。文件以儿童日常的上学、就医、出行、运动、游玩等场景为重点,要求把儿童权益保障和需求优先体现在资源投向与服务供给中。通过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在政策协调、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等上形成合力,推动儿童友好从“点状改善”转为“体系供给”。这个思路有助于打通教育、卫生健康、住建、交通、文旅等领域的政策衔接,形成可持续的综合治理方案。 前景——从空间更新到制度更新,儿童友好将成为衡量城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尺。随着部署落地,儿童友好建设有望在三个层面带来可预期变化:其一,公共决策更重视“儿童影响”,以评估推动优化;其二,城市更新与社区治理更强调适儿化和安全性,形成更易到达、更愿停留、更能体验的公共空间;其三,公共服务更贴近家庭真实需求,在便捷服务中提升群众获得感。下一步关键在于建立可量化指标体系、稳定投入机制与跨部门协同机制,避免“重建设轻管理”“重一次性改造轻长期运营”,让儿童友好转化为长期、稳定的公共供给能力。
建设儿童友好社会——既是对儿童权利的制度回应——也是提升城市治理精细度与温度的现实路径。把“1米高度”的视角融入政策与空间,让儿童在上学、就医、出行、运动与游玩中更安全、更便利、更有尊严,最终受益的不只是儿童与家庭,也包括更具韧性、更可持续的城市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