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运作管理,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该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这一重要规范文件的出台,是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具体举措,标志着我国公募基金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业绩比较基准是衡量基金投资表现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基金产品的重要属性。
长期以来,业绩比较基准在表征基金投资风格、约束基金投资行为、评估基金管理能力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部分基金管理机构存在业绩比较基准选取不够科学、变更过于频繁、与产品投资风格不匹配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利于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
为解决这些问题,新发布的指引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
首先,指引突出了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功能,强调其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明确要求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这有助于防止基金管理人通过频繁调整基准来规避业绩考核,切实维护基金产品的真实面貌。
其次,指引强化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职责。
规定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经理和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
这一要求将业绩比较基准的决策权提升到公司治理层面,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在维护投资风格稳定性方面的主体责任。
第三,指引加强了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机制。
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规范了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和运用行为,要求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这一系列措施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外部制约体系,确保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使用贯穿基金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第四,指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执法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力的监管威慑。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指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它进一步明确了基金行业的规范标准,有利于推动行业向更加规范、透明的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管理,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让投资者获得更加真实、准确的基金产品信息,做出更加理性的投资决策。
同时,指引的实施也对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
基金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基金经理的约束管理,确保基金产品的投资风格保持稳定一致,真正实现"一致性"管理。
这种规范要求最终将推动整个行业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金融监管的精细化程度,往往标志着市场成熟度的高低。
此次证监会从业绩基准这一专业切口入手,既是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资管本源的回归,更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落子。
当每一组数据、每一项指标都经得起投资者检验,公募基金才能真正成为普惠金融的可靠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