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湖南省应急管理厅近日正式发布《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这一重要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全省应急管理执法工作进入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该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系统规范了全省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规定明确,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县应急管理局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客观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事权划分是该规定的核心内容。
规定根据全省应急管理监管领域安全风险状况、企业规模以及执法资源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分了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事权。
为避免重复执法和执法空白,规定明确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
同时,规定允许下级部门对列入上级部门重点监督检查的企业开展行政检查,但不得对同类事项重复检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这一规定既保证了执法的全覆盖,又避免了行政资源的浪费。
规定对执法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确定为所在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级机关行政执法工作。
省级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市州和县市区每季度召开一次,确保执法工作的高效推进和科学决策。
为确保执法质量,规定建立了执法办案评议制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从办案质量、工作成效等方面对执法工作开展考评,上级部门每年对本级和下级部门的执法质量情况至少通报一次。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形成科学的执法质量评估体系,推动执法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
监督检查计划的科学编制是规范执法的重要基础。
规定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确保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在当年1月15日前发布,并于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这一要求既保证了执法计划的公开透明,也强化了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
规定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分类管理。
根据企业的行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单位,包括灾害严重的生产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尾矿库等高风险行业。
这种分类管理方式有利于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在风险最高的领域,提高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应急管理执法的制度框架,为全省应急管理部门规范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约束。
规定强调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时,不仅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更要做到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这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科学执法的理念。
作为全国应急管理体系改革的地方实践,湖南新规既是对中央"放管服"改革的积极响应,也折射出安全生产治理现代化的转型路径。
当执法权力在制度笼子里规范运行,当监管资源按风险等级精准投放,我们或许正在见证一场从"人海战术"到"智慧监管"的深刻变革。
这种以制度创新促安全发展的探索,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下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