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某和刘福某合作开发吉林某小区,两人约定共同开发1号楼和2号楼。刘志某拿出682万元作为拆迁保证金、土地摘牌费和开工费用,刘福某则把在建工程房屋抵押出去借钱,刘志某成为共同借款人。这个案子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把案件发回吉林省高院再审。2023年的这次判决还暂停了原判决的执行程序。 这段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还表示,合伙解散之后,财产分割不必非要等到所有债权债务都彻底搞清楚才能进行。法院可以先对已经明确的范围作出判决,剩下的尾巴等以后清算。 这个案子涉及到的金额有174万元,其实是借款的一部分。之前有部分借款直接用来抵房子了,刘福某主张自己没有实际出资。 这次再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伙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刘福某坚持说只有1号楼是合伙范围内的事情,2号楼是他自己一个人投资的;而刘志某则认为这两栋楼属于同一个地块,土地摘牌费涵盖整体,应该一起分割。 法院认为,刘福某手里掌控公司账簿却不提供给法院查看,他得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682万元拆迁保证金也没法区分只用于1号楼还是两栋楼都用了;而且以合伙名义借的债务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刘志某要承担连带责任。 再审决定里提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之前的判决把证明2号楼不是合伙范围内的事情全推给刘志某了,这次再审纠正了这个错误。 同时法院还指出财产分割要考虑连带债务的问题。既然刘志某已经被生效判决追了债了,如果不给他分配相应财产的话就不公平;而且项目公司的证照都在吉林某房产开发公司名下呢。 给工程合伙人三点警示:第一是“人情协议”必须让位于书面证据;第二是退伙不代表就没事了;第三是项目公司也不是“避风港”。 结语是说合伙投资就像一起种树一样,树还没成材就闹翻了最忌讳先砍树再算账。先把资产负债的边界厘清再谈分割;如果散伙了还有纠纷不断的话,赶紧启动再审或者清算程序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毕竟把官司打赢比把项目做亏更考验真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