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肥某企业举办内部年会,邀请歌手现场演唱了音乐作品《某某情歌》,未获得任何授权。 企业通过七家网络媒体平台同步直播了年会活动,累计点击观看量高达400余万人次。 原告是《某某情歌》的独家著作权代理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表演权,把企业和歌手一起告上了安徽省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虽然年会是免费的,但因为通过网络直播传播范围广泛,客观上起到了推广企业形象、扩大影响力的商业宣传效果。 这个行为已经超出了“内部联欢”的范畴,具备了潜在的商业目的。 因此,这个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要件。 最后,法院判决主办企业和表演歌手共同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这个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专家指出,这个判决对于警示和示范具有重要价值。 随着直播技术普及,企业活动传播边界被极大拓宽。 年会等内部活动接入网络直播后可能转变性质。 企业必须严格审核音乐、视听等内容作品版权来源,提前获取必要授权。 这个案件也提醒所有市场主体尊重知识产权。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对知识产权的使用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尊重版权、合规使用应成为企业运营与社会公共活动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