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地役权行使边界不清易引发矛盾。随着城镇更新、乡村建设和不动产精细化管理推进,通行、管线铺设、取水排水、采光通风等需求持续增加,地役权作为协调不动产利用的重要制度被更频繁地使用。但在实践中,部分地役权合同约定不清、行使方式被随意扩大、对供役地影响评估不足,容易引发通行受阻、土地负担过重、设施维护责任不明等纠纷,进而影响邻里关系和生产生活秩序。 原因——制度要在“用益”与“限权”之间保持平衡。民法典第376条延续原《物权法》有关规定,重点是将“依约使用”和“尽量减损”确立为地役权行使的基本规则。地役权设定后,地役权人获得对供役地的特定利用利益,但这种利益来源于对他人不动产物权的限制。如果缺少边界约束,容易偏离合同初衷,造成权利失衡。立法以合同约定为主要依据,并以诚信原则补充约束,目的在于把行使范围、方式和程度落到可操作、可判断的标准上。 影响——为纠纷化解提供“可核对”的判断尺度。依第376条的精神,地役权人应按合同明确的利用目的和方法使用供役地,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即便合同对目的、方法表述较笼统,也应先由当事人协商细化;协商不成进入司法程序的,裁判通常会结合合同文本、设立目的、履行情况以及对供役地的现实影响等因素作出合理确定。这个规则有助于把争议从“各执一词”转向“对照约定、评估影响”,提高处理效率和可预期性。 对策——依约、诚信、减损,形成可执行的合规路径。一是把“目的—路径—频次—时段—范围”写清楚。常见地役权利用方式包括通行、取水等直接使用,以及对供役地某类使用的限制等。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边界,避免仅写“一句通行”而在车辆类型、通行时段、通道宽度等问题上产生后续争议。二是坚持诚信原则合理使用。地役权行使难免对供役地产生影响,应尽量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更小、对权利人影响更少的地点和方法;造成损害的,应及时修复、恢复并承担相应补偿责任。三是对必要设施“建得明、管得住、算得清”。因引水、铺设管线等需要设置设施的,应以实现地役权目的为限,并就维护责任和费用承担作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通常由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维护义务和费用。供役地权利人在不妨碍地役权实现的前提下,可以合理使用相关设施;因使用或受益产生的费用,可按公平原则分担。四是为减少负担预留“位置调整”的协商空间。在不影响地役权实现的情况下,可协商更换行使位置,兼顾供役地开发利用与地役权人的实际需求,降低长期摩擦成本。 前景——以规则清晰促进资源高效配置。业内人士认为,地役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以较低交易成本实现相邻不动产的协同利用。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推进、基层治理和多元解纷机制完善,依合同确定、以诚信补充、以减损为底线的规则将更易落地。下一步,提高合同文本规范化程度,加强事前风险评估与事中协商机制,推动纠纷在前端化解,有助于让地役权更好服务于民生通行、农田水利、城市管网等公共与市场需求。
地役权的价值在于“让土地更好用”,前提是“让权利不越界”。民法典以合同约定为主线、以诚信减损为准绳,既保障需役地的必要便利,也为供役地守住财产权的基本边界。把规则写进合同、把协商放在前面、把损害控制到最小,才能让地役权真正成为促进资源共享与社会运行顺畅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