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因为音乐节艺人阵容变动引发的合同纠纷,最近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案子的起因是一场大家都很期待的音乐节,主办方A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找了B公司做承办方。双方签了服务合同,总金额1250万元。B公司给的标书和合同里都写着甲、乙、丙三位明星是“拟邀”的艺人,还预计票房能达到1340万元。A公司按合同给了B公司860万元的预付款。可是到了筹备阶段,B公司告诉A公司,实际参演的是丁、戊、戌三位艺人,原本“拟邀”的三位明星一个也没来。虽然A公司当时没明确反对新阵容,可他们在后面的宣传里还是把这些变更后的艺人推了出去。音乐节最后还是按时举办了,但结束一核算,实际票房只有200万元左右,比预期差了一大截。 A公司就把B公司告上了法庭,说他们擅自改阵容导致吸引力下降、票房惨淡,构成了根本违约。B公司则辩称“拟邀”本来就不代表最终确定,因为主题变了原来那些电影演员不适合了。 法院在审理中说,“拟邀”在行业里一般就是指意向性的邀请计划,不是最终保证。合同里也没把保证这些人登台当成B公司必须完成的义务。所以光凭这一点没法认定对方违约。但法院也指出,B公司虽然跟A公司说了情况,A公司也没反对还宣传了新阵容,就说明A公司已经默认了这个变更。所以单纯从这点看B公司没单方面违约。 不过法院更看重的是合同的核心目的——活动效果好不好。既然合同里写明B公司得负责把音乐节办好,那票房收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这次实际票房只占预期的15%,差距太大了。B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说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主办方的问题导致的亏空。所以法院认为B公司没把活动办成预期的样子就算违约了。 这次判决给大家提了个醒:以后签合同时别光想着用“拟邀”这种字眼来兜底了;要是特别在意某几个明星必须来上台演一场,最好把这些条款写得明确一点、还要加上违约责任;而且不管怎么变阵容还是细节改变了,只要最后整体效果太差达不到当初说好的样子(除非是因为外部原因),承办方都得为这个效果差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