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户外活动致人死亡的案子,给这件事儿划上了句号。法院驳回了逝者家属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认为刘某自己要承担全部责任,跟她一起玩的华某不用赔。判决里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那个“自甘风险”原则到底啥时候能用,这对大家以后怎么出去玩、谁该管谁都很有参考价值。 刘某以前是重庆有名的游泳和漂流高手,2005年她就横渡了琼州海峡,成了媒体嘴里的“重庆横渡琼州海峡第一人”。她没事就在长江里练游泳,还在群里发过公告,说大家都自愿约着一块儿玩,出事了群里人和平台都不管赔。 到了2024年7月,重庆那阵子涨大水,长江和嘉陵江的水流都特别急。有人在群里提醒说水大危险,刘某就回了句:“只要没被人拉起来我都不管。”7月11日晚上,华某发微信约她明天一起去漂。结果第二天7月12日两个人下水了,因为水太急,华某慢慢就和刘某分开了,没见到人。上岸后华某怎么喊怎么找也没音信,赶紧报了警。过了一个多月才在长江里找到刘某的尸体。 她家里人把华某告上了法庭,说既然你是提议人又是组织者,要是你选的地方有问题或者没看好路,你就得赔钱。但一审法院还有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都觉得这事儿主要看两点:一是华某当时有没有错;二是刘某这次自己去漂是不是“自甘风险”。 法院觉得吧,汛期在长江这种地方玩水本来就挺危险的。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又是长期搞这个的组织者,肯定比别人懂里面的厉害关系。华某虽然是他主动联系说要去玩的,但这其实是他想加入刘某以前组织的活动里去的,不是他自己单独组织负责安全的。 再说最重要的“自甘风险”这一点。《民法典》规定了自愿参加高风险活动的人受了伤就不能找别人赔,除非对方故意或者特别大意才例外。法院说这个原则就是要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虽然它尊重你挑战自己、探索自然的权利,但也要求你心里要有数、自己负责。 现在看情况刘某确实是自己决定在水这么大的时候去漂的,符合“自甘风险”的条件。也没证据证明华某想害她或者在失散后没救她就跑了。所以因为这本来就是这活动的风险导致的死亡结果,只能自己担着。 这事儿的判决给大家指了个明路:在这种高风险的自助游玩里,自己才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管多大岁数得多掂量掂量自己几斤几两能不能玩得起。而且这次也把“自甘风险”这个概念讲得更清楚了,让更多人明白以后出去玩谁该干吗、谁管谁不用管。 希望以后大家都能搞明白这一点,别因为一时冲动去冒险伤到了自己或者连累了别人。大家都按规矩来,才能让这些好玩的户外运动在法律的框架下健康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