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受理全润能源破产清算 管理人宣布作废公司全部印鉴防范风险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9日受理了广东全润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管理人刘梨花全面接管公司破产清算事务。自此,公司经营管理权转移至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手中。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原有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严格限制。全润能源公司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任何活动,董事、监事、高管及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也随之受限。然而在接管过程中,公司未能按期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鉴,这引起了管理人的警惕。 公司印鉴是企业对外进行法律行为的重要凭证,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若这些印鉴继续掌握在原公司人员手中,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对应的人员可能利用印鉴与第三方签署合同、开具发票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这不仅违反破产程序的法律要求,还可能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为此,管理人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声明,宣布作废全润能源公司的全部印鉴。声明明确指出,自作废声明发布之日起,公司原有的所有印鉴均失效。同时强调,自2月9日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公司董监高、法定代表人及其受托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任何文件。除符合法律规定和管理人追认的文件外,破产程序期间签署的其他文件对公司债权债务不产生法律效力。 管理人同时敦促仍掌握公司印鉴的相关人员尽快办理移交手续。声明明确警示,若有关人员未办理移交手续,在破产程序期间擅自使用印鉴进行损害公司及债权人权益的行为,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深层看,该事件反映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常见风险。企业进入破产阶段后,原有管理层因利益受损可能采取不当行为,试图通过隐匿资产、滥用印鉴等方式转移财产或规避债务。管理人通过及时作废印鉴、明确权限边界等措施,有效防止了此类风险,维护了破产程序的严肃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清算是市场经济的自然选择,规范的司法程序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保障。全润能源案例表明,企业在经营困难中更需严守法律底线,而管理人的专业履职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这个事件对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