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从“输入指令即出图”到“信息问答即给结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正重塑创作与获取信息的路径,也带来新的争议焦点:一上,提示词究竟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能否据此主张他人“照搬指令”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当应用生成看似权威却存在错误的内容并对用户造成误导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分配,亟需司法给出清晰预期。 原因——记者梳理两起案件脉络发现,争议集中在“表达与思想的界限”以及“技术生成与法律义务的衔接”。在上海这起纠纷中,原告文化公司称其通过输入包含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多组提示词生成图片并发布,后发现网络用户发布风格高度相似作品且被收录入艺术图鉴,署名为朱某、盛某。经核对,两名被告使用的提示词与原告一致。原告主张提示词体现创作意图与审美选择,应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被告则认为提示词属于词汇拼接与抽象指令,不是作品表达。 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在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要求独立完成并体现个性化智力投入。涉案提示词虽包含多种创作元素,但呈现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与内在结构,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未体现作者独特审美判断,本质更接近对创作目标的抽象指令,属于“思想”范畴而非“表达”。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裁判同时提示,若将此类简单关键词组合一概认定为作品,可能对语言自由使用与产业创新造成不当限制,背离著作权制度鼓励创作、促进文化发展的立法目的。 与内容创作端的“提示词之争”相呼应,信息服务端的“虚构信息之虑”同样凸显。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涉及的纠纷中,原告梁先生使用某生成式应用查询高校报考信息,获得包含主校区等关键事项的错误回复。梁先生在对话中纠正后,系统仍坚持原结论,并给出“如内容有误愿赔偿10万元”等回应。该案引发社会关注:当生成内容具有明显误导性并可能影响公共选择时,应用提供方、运营主体的注意义务边界如何界定,用户合理信赖如何保护,亟需制度回应。 影响——两类纠纷指向同一现实:生成式人工智能既降低了创作门槛、提升了检索效率,也放大了权利界定与风险外溢。对创作者与企业而言,提示词并非天然“可确权资产”,单纯依靠关键词组合主张排他性权利,难获支持;反之,若提示词经过体系化设计,形成完整连贯、富有结构的表达并体现个性化选择,未来仍存在被认定为作品的可能空间。对普通用户而言,“一问即答”的便利可能伴随“看似可信、实则失真”的风险,教育、医疗、金融等高敏感领域更需警惕因错误信息导致的连锁后果。对产业生态而言,司法裁判的指引有助于稳定预期:既防止过度确权阻碍创新,也推动平台完善治理,减少虚构信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蚀。 对策——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面对新技术新业态,治理重点应从“简单贴标签”转向“分层分类、责任匹配”。一是完善创作链条的证据与合规管理。内容生产主体应保存提示词版本、生成过程记录、素材来源与发布时间等证据,必要时通过平台存证等方式固化证据链;在对外合作或委托生成中,应通过合同明确权利归属、使用范围与侵权风险分担。二是引导“表达型提示词”与“指令型提示词”区分对待。对仅为元素堆砌、目的指令的提示词,宜尊重公共语言资源属性;对结构严密、具有独创性表达特征的文本,则可在个案中审查其是否达到作品门槛。三是压实生成式应用运营主体的合规义务。面向信息查询场景,应强化显著提示、来源标注、风险告知与纠错机制;对涉及公共服务和重大决策的信息,应设置更严格的核验、引用与复核流程,建立快速投诉通道与可追溯日志,减少“虚构信息”对用户的实质性影响。四是提升用户媒介素养与风险意识。公众在依赖生成内容作出重要决定时,应尽量进行多源交叉验证,对关键事实以权威渠道为准,避免将生成内容视为当然可靠的“最终答案”。 前景——从两地法院的探索可见,司法正在围绕“表达保护边界”和“信息生成责任”形成更清晰的裁判逻辑。可以预期,随着案例累积与规则细化,未来裁判将更注重对具体场景的精细化审查:在著作权领域,将持续把握“思想与表达二分法”,避免将抽象构思过度私有化;在侵权责任领域,将综合考量运营主体的过错程度、信息类型的专业敏感性、用户合理信赖基础以及风险控制能力,推动平台在技术迭代中同步提升治理能力。此外,行业标准、平台规则与行政监管也有望与司法裁判形成合力,在促进技术创新与守住安全底线之间取得动态平衡。
这两起案件的判决,是司法机关应对技术变革的积极实践;无论是提示词是否构成作品,还是错误信息的责任归属,个案结论或许不同,但核心原则一致:技术应用不应成为权利保护的空白地带,也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在AI深度融入社会的今天,只有法律与技术协同发展,才能实现创新与权益保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