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这天,有一个关于工伤认定的案子引发了热议。很多人心里都在犯嘀咕:员工没走最短路线出了车祸,真的不算工伤吗?好在法院的判决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武汉市蔡甸区法院审理了这个案子,把员工的合法权益给维护住了。这事儿得从“80后”李先生说起。李先生每天从家里骑电动车上班,大概半小时就能到公司。去年8月的一个早上,他正赶去公司上班,8点50分左右还有1公里就要到了。这时候,一辆私家车冲了过来,把李先生给撞倒了。交警后来认定李先生没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赶紧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了他一个《认定工伤决定书》。可是公司不同意这一结果,觉得出事的地方不在李先生上班的“合理路线”范围内。于是公司就把人社部门给告了,想撤销这个认定决定。 庭审的时候,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意见:“上班的路线多得很,李先生没走最近的那条路。”李先生听到这话心里特别委屈:“我每天都走这条路去上班,从来没换过。这条路虽然不是最近的,但人少车少,骑电动车特别顺畅。”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李先生在上班途中遇到了交通事故,而且他不承担责任。” 这个路段是从家到单位的常规通行路线之一。8点50分这个时间点和行进方向都符合上班的目的。所以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记者昨天联系了承办法官。他解释说:“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不一定非要最短或者唯一才行。” 只要职工选择的路线是通勤必须要走的,而且事故是在合理时间发生的,那他们的权益就得保护。 这让我想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里有个条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地方的路线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也提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李先生这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耿珊珊记者和崔琳珠通讯员报道了这件事。武汉晚报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大家。 李先生最后能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也是因为他每天都坚持走这条路线去上班。他没有变过路线选择的原因是为了安全和顺利到达目的地。 这个判决给了很多在类似情况下的员工一个有力的回应:公司不能因为员工选择了不同的路线就拒绝给他们认定工伤。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大家在选择上班路线的时候要注意安全和便利结合考虑。 不管是选择哪条路去上班,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享受相应的权益保障。 所以这次案子给了广大劳动者一个重要的启示:只要选择合理安全的上班路线发生事故就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