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那天晚上,罗浮山上出了事,让大家开始反思。话说那天深夜,惠州市朱明洞消防救援站的电话响了,说是有两个女子被困在山上了。消防队员们赶紧出发,赶到现场一看,原来这两个人是在罗浮山徒步的时候掉队的。 前因后果是这样的,她们那天早上跟着一个徒步团队进山,结果返程的时候因为体力不行,走得慢了点,就跟不上队伍了。奇怪的是,那个团队竟然没有停下来等她们,直接就走了。这俩姑娘就被留在了那山里,天色越来越黑,气温也降下来了,她们只好报警求救。 消防队员接到消息后,就根据有限的位置信息制定了救援方案。虽然山路崎岖难行,但是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搜寻,他们终于在1月11日晚上11点30分左右找到了这两名被困者。 这个时候其中一个姑娘因为走了太久脚都磨出水泡了,另一个因为寒冷和体力消耗太大,脚都冻僵了(同伴说是“脚全白了”),行动很困难。救援人员赶紧给她们处理伤口、补充食物和水,还给她们穿上保暖的衣服。 扶着她们下山的时候,因为太冷还有极度疲劳,她们的腿抽筋了好几次。救援队伍就采取停停走走的方式慢慢往下挪。整个过程大概持续了三个小时,一直到1月12日凌晨1点30分左右才把她们安全送到山脚。检查了一下身体没啥大碍。 这件事很快就在户外运动圈子里传开了,好多老户外都觉得这种行为太过分了。大家都觉得一起爬山本来就是互相照顾的,怎么能随便把队友扔在山里呢?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户外的规矩,还把别人推到了危险里去。 广东赣捷律师事务所的邹志斌律师也分析了一下法律责任的问题。他说在这种自发的或者有组织的活动里,组织者是有责任保障大家安全的。他们要规划好路线、评估风险、帮忙找路还要在有人遇险的时候去救他们。 邹律师还说在这个案子里,组织者明明知道山上有风险却不等待或帮助掉队的人就走了是有过错的。如果因此导致被困者受伤或者损失财产的话,组织者得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至于那些提议把人扔下山的队员,他们也是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也得赔钱。 还有其他普通队员如果知道队友被扔下山有危险还不阻止或者帮助的话也可能要赔钱因为这时候大家形成了一种互助信赖关系。 邹律师还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关于“自甘风险”的条款说自愿参加有风险活动要自己承担部分责任但这不意味着组织者和其他队员可以随便放弃保障义务也不能成为丢下队友的借口。 万一因为扔下人导致重伤或者死亡严重后果的话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要负刑事责任呢。 虽然这次救援成功了多亏了消防队员专业快速响应但也给我们提了个醒说明有些户外活动特别是非商业性自发组团的活动组织得松散风险意识不够责任划分模糊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还是挺多的。 罗浮山夜困事件虽然最后把人救回来了但留给我们的思考还很多这是一次对户外运动文明和法治精神的拷问我们去山野里玩追求自然乐趣前提是要敬畏生命和规则“结伴”这两个字分量很重它承载着彼此照顾的契约更有不容推卸的法律和道德责任不管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明确责任提升风险应对能力相关行业和部门也要加强引导普及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推动形成健康负责互助的户外文化氛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次出发都能平安归来让户外运动真正成为滋养身心凝聚情谊的积极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