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这是人民法院出版社发出来的一篇文章。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2025年开了第13次会议,专门讨论了一个问题:执行法院直接确认保留承租人的承租权后,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下面我就把这事给大伙儿唠唠。 刘畅、朱琳和王俏还有陈海霞是负责整理这次纪要的。事情是从A公司和冮某的执行回转案件说起的。执行部门裁定查封了冮某名下的房子,结果房子的承租人Z酒店拿出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请求法院确认并保留他们的承租权。执行部门一看,觉得Z酒店和冮某签的合同时间在查封之前,就通知大家确认并保留了Z酒店的承租权。申请执行人A公司不干了,提出异议说Z酒店没有租赁权。异议法院审理后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A公司又申请复议,复议法院也没支持他。最后A公司把案子告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请求监督。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执行法院直接给保留了承租权,申请执行人还有没有其他路子走?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有两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觉得,承租人要求确认租赁权,其实就是不让法院处置房子后交出去,这属于对执行标的提异议,得走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第二种观点觉得,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老规矩,不管认不认可租赁关系,都不涉及对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所以Z酒店的请求属于对执行行为提异议,得通过异议、复议程序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多数人同意第一种看法。第一点理由是,Z酒店要排除司法处置后的交付行为,这是对执行标的提异议;第二点是说这个租赁权对房子处置价值影响很大,必须查明真相;第三点是因为这是以前错误执行导致的执行回转案子,得通过异议之诉来比较两种权利的优先级;第四点是参考了最高法以前的一份裁定(2018年最高法执监434号),明确说案外人提交租赁协议主张排除强制交付就得走执行异议之诉。 最后陈海霞总结了一下:这次纪要把这事说得挺清楚了。所以大家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参考这个意见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