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的时候,有两把钥匙特别重要:一个是提存,另一个是免除。咱们先说说提存,另一个是

合同终止的时候,有两把钥匙特别重要:一个是提存,另一个是免除。咱们先说说提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给债务人装了一个特别的“保险箱”。如果债务人把东西放到提存机关,风险和孳息就全锁在那里了。这个时候,货物已经算是送到了,不管在运输中出了什么事,风险也不再由债务人承担。要是债权人一直不去拿,孳息还会继续产生利息,相当于有人帮债务人“看着钱”。 而债权人那边的“拿东西”窗口也有个期限限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五年之内不去拿东西的话,剩下的财产就归国家所有了。如果债权人欠债务人钱,或者想放弃权利,就得先把钱还了或者提供担保。这条规则给了债权人一个后悔的时间,也保证了债务人的资产安全。 再来说免除债务。第五百七十五条说得很直白:只要债权人说句话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债务就算完了。不过法律也留了个心眼:如果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了,这免除就不算数了。所以说,免除不是随便说说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最后说说债权和债务归到同一个人手里的情况。第五百七十六条把这种情况放进了规则里:如果债权和债务都归了同一个人手里,合同就自然终止了。不过如果这种合并损害了别人的利益,法律就会干预不让它这么干。就好比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的钱和公司的欠款抵消了合同就结束了;但要是损害了职工的钱或者税款的钱,法律就会出来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