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经历了长时间的婚姻痛苦,终于决定把她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可是她心里一直有个疑虑,“如果因为他的虐待导致身心受创,我能不能向法院索要赔偿?”答案并不容易。在这段离婚的过程中,小芳要给自己算一笔账——这个“疼痛赔偿”到底能不能给她。事实上,她得在起诉离婚的那一刻同时提出赔偿要求。 这个过程涉及到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举了五种重大过错情况。只要其中之一发生并且导致离婚,没有过错方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索赔的机会并不总是敞开的。法律把索赔权死死捆绑在离婚程序里:如果小芳以原告身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她必须在起诉离婚时同时提出。如果她变成被告而且不同意离婚,只有在庭上依据同一条款提出赔偿请求才能索赔;如果她没有当场提出这个请求,就只能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赔偿请求。 对于原告和被告身份的情况都有所不同。作为原告的小芳必须给法院递交赔偿请求,不然她将无法拿到这笔“疼痛赔偿”。而如果小芳突然变成被告并且不想在庭上揭露她所受的伤害,她可以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主张赔偿。然而这条通道虽然看似宽松,风险却极高——一旦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这个案件可能就被无限期拖下去。 要拿到这笔赔偿,小芳还需要证明丈夫确实有过错。家暴报警记录、医院诊断、邻居证言、聊天记录都是关键证据。证据一旦丢失或者过期作废,法院就很难支持空口无凭的索赔了。因此把索赔请求和起诉离婚一起递上去是锁定证据效力和索赔时效的最好办法。 民法典把损害赔偿条款写进离婚程序就是为了让无过错方结束错误婚姻的同时也能弥补因为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与精神创伤。法律不会鼓励人们利用离婚来“讹钱”,但也不会让无辜的人默默承受全部代价。 记住一句话:起诉离婚时忘记提出索赔请求就等于把自己应得的公平永远留在对方口袋里了。下次再走进法院时先问自己一句——你准备好一起要回属于你的公平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