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未予确认视为认可”条款较为常见,原本用于督促发包人及时确认工程量、工期或结算文件,以保障承包人权益。但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该条款是否仍具约束力、承包人能否据此索赔,成为争议焦点。 原因——关键在于合同效力。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可约定“未确认视为认可”等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在合同有效时,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答复竣工结算文件的,应视为认可并依约处理。然而一旦合同无效,这些条款就失去基础。民法典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的规定,适用于合同解除或履行完毕等情形,不适用于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条款“继续适用”的前提。 影响——此差异直接影响工程结算。发包人常以合同无效为由否认“未确认视为认可”的效力,承包人则尝试援引结算条款维权。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在合同无效情况下,不能因一方未确认就推定认可,承包人需回到事实层面举证工程量、价款、工期等核心内容。民法典还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价款约定主张折价补偿。但“参照”仅限于计价方式、计价标准等实质性条款,并不包括所有结算程序性约定。 对策——业内建议,承包人应强化证据意识,建立完整的工程量签证、现场记录、往来函件、结算送审及验收资料,以应对合同效力不确定带来的举证压力。发包人也应依约及时确认工程量和结算文件,避免程序瑕疵引发风险。对于因合同管理薄弱、审批不完善导致无效的情况,建议企业在合同签订阶段加强合规审查,确保主体资格、审批程序、招标投标、资质许可等关键要素合法。 前景——随着建设工程领域合规要求提高,合同文本标准化、过程管理数字化趋势增强,结算争议有望减少。法律界普遍认为,明确“无效合同不适用未确认视为认可条款”的边界,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交易秩序。未来,有关司法解释或配套规则若更细化“合同价款约定”的适用范围,将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未确认即认可”条款在工程实践中有其作用,但效力取决于合同是否有效。面对复杂市场环境,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合规、履约规范、证据完整上下功夫,才能在纠纷处理中掌握主动,推动建设工程交易秩序更加稳定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