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一张张家庭中的温馨照片,在不经意间可能被转化为商家的商业工具。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将这个问题推向公众视野,为网络空间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敲响了警钟。 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晰而典型。出生于2017年的小江在母亲监护下从事童模工作,其专业拍摄的宣传照片被发布在短视频平台等社交媒体上。然而,这些具有商业价值的影像却在未获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被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挪作他用。该公司在其天猫店铺中,擅自将小江的19张肖像照片用于四款不同童装商品的宣传页面,直接利用其形象进行商业推广。这一行为引发了监护人的强烈不满,也触发了司法机关的介入。 从法律层面看,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商业使用他人肖像的法律边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也规定了几种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即可使用肖像的合理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的必要使用,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使用,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使用,以及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的使用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曾辩称使用的图片来源于网络,误以为是可以免费使用的素材,并非故意侵权。这一答辩反映了当前网络商业活动中存在的普遍认识误区。然而,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此类答辩缺乏法律依据。"不知情""素材来自网络"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商家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活动前,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确保获得明确授权。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公司的使用行为性质。将未成年人肖像直接用于童装商品的商业推广与销售,其核心目的与行为性质均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商业活动,与民法典规定的任何一种"合理使用"情形均不相符。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对案涉照片的使用未获授权,其行为已明确构成对小江肖像权的侵害。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采取了"法检联合"的支持起诉模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与法院的未成年人协同保护机制,主动联系当事人并决定支持起诉,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说明了司法机关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的决心与行动力。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店铺中所有含有小江照片的宣传内容,就其侵权行为向小江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从更广泛的角度看,本案的宣判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清晰划定了网络商业宣传中使用他人肖像、尤其是未成年人肖像的法律红线。在互联网平台日益成为商业活动主要场景的当下,这一判决为商家、平台和监护人都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商家必须认识到,获取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律义务。对于未成年人肖像的使用,更应当谨慎对待,充分尊重监护人的权利。 同时,本案也提示网络平台应当加强审核机制。平台在接受商家上传的宣传内容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查制度,防止侵权内容的传播。这既是对用户权益的保护,也是平台自身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肖像不是随意使用的"流量资源",也不是商家能省下的"营销成本"。遵守"先同意、后使用"原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责任;只有合法使用每一张童真的笑脸,才能共同维护清朗网络和公平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