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日前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案涉及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法律问题,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案件事实显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通过手机游戏平台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张某谎称自己年满16岁,但李某为其辅导功课的过程中,李某了解到张某实际为初中二年级学生。尽管掌握了这个关键信息,李某仍在其家中多次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指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作为具有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李某应当根据被害人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等多上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李某已知悉被害人系初中二年级学生,足以推断其年龄可能不满14周岁。然而李某未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措施排除被害人可能是幼女的可能性,因此可以推定其"明知"。在此情况下,李某仍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该案反映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网络游戏等虚拟社交平台为不法分子接近未成年人提供了便利,年龄信息的真伪难以核实,增加了未成年人被侵害的风险。同时,一些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甚至以"不知道"为借口逃避责任。 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能以"对方谎报年龄"或"不知道对方真实年龄"作为免责事由。相反,成年人应当主动承担起识别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这一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强化成年人的法律责任意识。 专家认为,该案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立场。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成年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与年龄相差较大的异性交往中保持高度警惕。
守护未成年人既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也是社会文明的基本尺度;此案表明,任何以"恋爱"为包装、以"不了解年龄"为借口的侵害行为,都难逃法治审视与严肃追责。面向数字化时代的成长环境,唯有以更清晰的规则、更有效的教育、更协同的治理,把保护落实到每一次网络互动、每一个线下接触的细节之中,才能真正为未成年人筑牢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