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力生物案件的复杂性源于其多层次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龙力生物在2015年至2018年间存在系统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其中,银行存款虚假记载、对外借款本金累计虚减983546万元、融资费用虚减66980.81万元等问题触目惊心。
更为严重的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18600万元担保事项和284327.56万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同时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这些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投资者基于虚假信息做出投资决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龙力生物于2020年7月从深交所正式退市,但这并非问题的终结。
2022年起,投资者索赔诉讼正式启动。
济南中院受理的集体诉讼涉及1618名投资者,初期索赔金额超过9亿元。
经过三年审理,2025年8月一审判决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2.74亿元,加上律师费和通知费,总额超2.83亿元。
这一判决结果对受损投资者而言是重要的司法救济,但对中介机构而言却成为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明确了各被告的责任划分。
龙力生物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程少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介机构中,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华英证券)被判在原告各项损失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责任划分基于两家机构在龙力生物上市过程中的不同角色——承销商和审计机构各自应尽的勤勉义务。
然而,中介机构对一审判决并不认同。
国联民生于2026年1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其5%连带责任的判项。
其上诉理由为自身行为不满足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多个构成要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也已提出上诉,对30%的责任比例提出异议。
两家机构的上诉反映出对中介机构责任认定标准的根本性质疑。
从法律角度看,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涉及复杂的因果关系判断。
承销商和审计机构是否应对发行人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如何、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多个要素。
国联民生主张其不满足多个构成要件,暗示其可能在勤勉尽责方面存在争议。
这一观点的成立与否,将直接影响中介机构的最终赔偿责任。
二审程序的启动为案件增添了新的变数。
山东高院需要在充分审理的基础上,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进行重新评估。
这不仅关系到1618名投资者何时能够获得完整赔偿,也关系到对中介机构监管责任的司法界定。
若二审维持原判,中介机构需按比例承担赔偿;若二审改判,投资者的赔偿来源可能面临调整。
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看,案件的长期化趋势令人担忧。
从2022年诉讼启动到2025年一审判决,已耗时三年。
二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投资者获赔时间将进一步延长。
在此期间,部分投资者因资金占用而承受持续损失,这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同时,该案也反映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现实困境。
虽然一审判决确立了赔偿金额,但中介机构的上诉表明,对其责任的认定仍存在较大分歧。
这种分歧的存在,既反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也暴露了中介机构责任制度设计的不够完善。
龙力生物案二审不仅关乎千余名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更是检验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标尺。
在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如何平衡投资者保护与市场参与各方责任,构建科学的责任分配机制,将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关键课题。
本案最终判决,或将为证券执法司法实践提供新的判例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