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 强化生态保护法治保障

问题—— 自然保护区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承担基础性功能,保护对象涵盖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随着美丽中国建设持续推进和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快完善,一些保护区在守住生态红线的同时,也面临治理方式与现实需求不匹配的矛盾:一上,保护任务更重、生态修复要求更高;另一方面,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生产生活、地方发展诉求与严格管控之间存张力,部分地区在栖息地修复、科研监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各上仍存制度“卡点”。 原因—— 一是早期制度设计与新阶段目标存在“时间差”。1994年施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在推进保护区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全面推进的新形势下,保护区的功能定位、管理体制、分区管控、管理措施与法律责任等亟需更系统的衔接与更新。二是保护对象与人类活动的关系更复杂。部分保护区形成人与自然长期互动格局,生物多样性保护、栖息地维护与社区生产生活相互交织,单一、刚性的管理方式难以同时兼顾生态系统完整性与民生可持续。三是治理现代化要求更高。执法监督、监测评估、风险预警等工作需要更清晰的权责边界和更高效的技术支撑,以提升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影响—— 修订草案以行政法规形式对自然保护区制度进行系统完善,传递出清晰信号:自然保护区建设将更强调质量与效能,保护与发展不再是“二选一”,而是朝着协同增效推进。在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近期迎来越冬候鸟迁徙高峰,黑颈鹤、灰鹤等在湿地栖息觅食,呈现人与自然相互适应的图景。当地长期存在“人鹤伴生”的独特人文生态景观,保护区内有两万多名原有居民,同时承载233种近4万只越冬鸟类的栖息需求。基层管理者反映,过去对核心区“严禁进入”的刚性规定,在一些依赖传统农耕景观与一定人类活动来维系食物来源、形成伴生关系的物种面前,容易出现管理与现实脱节。修订草案提出核心区可依法开展的活动,并强调差别化管控,为季节性分区与精细化治理提供制度依据,有助于在不降低保护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治理适配性与可操作性。 同样的制度回应也体现在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扬子鳄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栖息地与水温条件敏感,越冬地营造与栖息地系统修复需求突出。地方管理者指出,保护区发展面临社区生产生活受影响、修复空间与治理手段受限等瓶颈,亟需制度层面提供更稳定、更可执行的支撑。修订草案强调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科学原则,遵循“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并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的理念转化为制度安排,推动社区居民以更可持续的方式分享生态红利,促使“被动约束”向“主动守护”转变,进而形成保护与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对策—— 一是坚持分区分类、差别化管控,提高治理精度。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复杂,管理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系统价值、资源保护难度、原有居民对环境的依赖程度以及保护对象与人类活动的互动关系。通过依法明确核心区等不同功能分区的允许活动范围,结合季节变化、物种迁徙和栖息需求,实施更科学的时空管控,既守住生态底线,也为基层治理留出必要的“可操作空间”。二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权责边界与协同机制。深入明晰各方职责、强化执法监督,推动规划、保护、监测、执法等环节形成闭环,减少“多头管理”和“责任空档”,提升政策落地效果。三是强化系统保护修复,完善科学评估与长期监测。坚持以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导向,将栖息地保护修复、外来物种风险防控、生态廊道维护等纳入统筹治理,同时鼓励运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等技术手段,提高监测预警、动态评估与精细化管理能力。四是推动社区共治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把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纳入治理框架,探索生态补偿、生态产业、科普教育等多元路径,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拓宽生态产品实现渠道,促进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前景—— 面向未来,条例修订草案如能审议通过,将为自然保护区在新的自然保护地格局中更好发挥基础支撑作用提供制度保障,也将为与国家公园等类型保护地的功能衔接与协同治理创造条件。随着更清晰的制度框架落地、更科学的分区管控实施、更严格的执法监督强化,以及科技赋能的监测体系完善,自然保护区有望在守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等上实现整体提升。同时,社区参与与利益共享机制优化,也将进一步夯实基层保护的社会基础,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依法治理、社会参与、公众共享的现代化保护格局。

从“铁腕护绿”到“智慧用绿”,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修订不仅是法律文本的更新,也折射出发展理念的调整与深化。当黑颈鹤的鸣叫与农耕机械的轰鸣能够相互共存,当扬子鳄的洞穴与村民的稻田可以相安无扰,中国正在探索一条人与自然相互成就的路径。这部承载历史任务的法规,或将像它所守护的珍稀物种一样,成为生态文明进步的长期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