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呈现 一起本应严肃处理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公安机关的处理中被"消解"为一般治安纠纷。
2017年10月8日,因情感问题发生争执,戴某民持刀将被害人张某娟扎伤,致其胸部刀刺伤、左肾贯通伤、肋骨骨折等多处创伤,入院接受紧急抢救。
然而,这起明显的暴力犯罪案件,最终仅以治安案件结案,伤人嫌疑人戴某民只被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
直到六年多后,经过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娟被确诊为四处重伤二级,戴某民才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长达数年的"迟到的正义"背后,是两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
二、原因分析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这起案件的不当处理源于公安机关内部的权力滥用。
时任某所所长赵某甲在接到戴某民哥哥的"帮忙"请托后,越权指示张某(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后任该所副所长)由治安队办理此案,并明确表示"如果被害方放弃做鉴定,让双方和解一下"。
这一指示实际上是在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
张某随后指示民警赵某和刘某办理此案。
赵某在明知张某娟伤情可能达到轻伤级别以上、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消极侦查,仅制作了违法行为人和证人笔录,未开展其他侦查工作,未按规定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也未告知被害人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权利。
这种刻意的"不作为"直接导致了案件性质的改变。
更为关键的是,公安机关与伤人嫌疑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拟定了一份要求"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撤销案件""不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声明,并让被害人签字。
这份声明实际上是在为犯罪嫌疑人制造"脱罪"的证据。
法院认定,张某和赵某虽未直接接受戴某民的请托,但屈从领导私情,在明知领导指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情况下仍遵照执行,其主观上具有徇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
三、司法判决 一审中,彰武县人民法院以张某、赵某犯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和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赵某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进一步从轻处罚。
二审于去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深层影响 这起案件反映出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首先,权力滥用导致法治底线被突破。
所长的私人请托成为改变案件性质的决定因素,这直接违背了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职责。
其次,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
被害人遭受重伤却无法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甚至被迫签署放弃追究的声明,这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
再次,犯罪嫌疑人因公安机关的不当处理而逃脱制裁,社会正义感被严重伤害。
五、制度启示 这起案件的处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它表明,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必须进一步加强。
公安机关内部应建立更加严格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防止权力越界。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其守法意识和职业操守。
此外,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也需要完善,确保被害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法律保护。
这起跨越六年的案件警示我们,每一起司法不公都是对法治堤坝的蚁穴式侵蚀。
当执法者将权力私相授受时,戕害的不仅是个体权益,更是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此案的最终纠正彰显了司法系统自我净化的决心,但更需思考如何通过制度创新,让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及时实现。
"这或许是对本案最深刻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