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借款人提个醒:别把这种“卖房合同当儿戏”

在民间借贷圈里,给借款人一笔钱先签个“卖房合同”,这其实成了一种新型担保。债权人担心钱收不回,就想办法让借款人把房子名义上卖给自己,好作为抵押。这么一来,要是借款人不还钱,债权人就拿着这合同去打官司,让对方必须交房。 这种招数看着好像合法,其实背后风险不少。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已经给了明确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写得很清楚。这意思就是,法院不否认合同的担保效力,必须按民间借贷来处理。哪怕债权人申请拍卖房子,也只能拿拍卖款和借款本息的差额部分优先偿还。 法官怎么判断这是真是假呢?主要看两个环节。第一种情况是,原告坚持说要交房,被告却嚷嚷是借钱。第二种情况是,庭审中发现利息和还款方式跟借钱很像。不管是谁主张啥,都得拿出证据来。 另外还有六个异常特征特别能说明问题:买房人一次性付清全款却不要按揭;价格明显比市场价低;付完钱后很久不催交房也不过户;合同里的交付标准和期限都被省略了;出卖人定期给买房人或第三人打“还款”的小钱;合同里还有“回购”或者“解约”的条款。只要这些异常点凑齐了,法官基本就认定这是个担保关系。 判下来有两种走法:一种是法院建议改诉民间借贷案子。这种办法虽然稳当,但吃亏就吃在普通债权没有优先权上。要想拿全款还得看前面有没有更“硬”的债权人。 另一种是债权人死活不改诉。那法院就会以法律关系搞错为由驳回起诉。不仅钱没要回来,诉讼时效也浪费了。 给借款人提个醒:别把这种“卖房”合同当儿戏,只要被认定是担保,你还是得还钱。留好利息单据和流水账很重要;回购条款要搞清楚。 给债权人的忠告也挺实在:别光靠“买卖合同”护身;早点去做抵押登记更稳妥;证据链一定要留全。签合同前想清楚:你是真想买房还是想多一道保险?法律只认抵押和质押的优先权,其他花招都不靠谱。民间融资可以创新,但别让“聪明”变成了“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