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桩财产纠纷案,原告郭某给被告郭某乙下了判决。这事儿其实跟那位叫王某的人有关。王某是郭某的丈夫,他在2025年3月去世了。 郭某在收拾丈夫遗物时发现,从2017年8月到2025年3月这段时间里,王某通过微信给一个叫郭某乙的女人转了一大笔钱,总共加起来有362元(原文数据有误,应为117362元)。这个郭某乙在一家连锁面馆上班。 郭某觉得不对劲,就把郭某乙告上了法庭,想要回这笔钱和利息。被告郭某乙说这些钱是店里的顾客存进去的消费款,她收到后都花在店里了,不是白送的。她还说这钱每次转的都不多,没有什么特殊标志。 法院查了一下时间和金额后认为,虽然单笔转账不高,但这么多年下来加起来有十几万,超出了一般顾客和店员之间的正常消费范围。按照法律规定,被告要是说这钱是消费款得拿出证据来。可她没提供消费记录、储值凭证或者买礼物的单子之类的东西来证明自己的说法。 法院觉得这种长时间、多次给一个人单方面付钱的行为,很像那种无偿的赠送行为。关于这个赠与合不合法,法院也说了在婚姻存续期间没分家的情况下,家里的钱算是夫妻共同的,双方都有平等处理权。 不过这次王某背着老婆给外人转了十多万块钱,数额太大了肯定不是因为买日常用品之类的小事。因为原告不追认这个行为(原文为“原告郭某在知悉该行为后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所以这属于无权处分别人的钱。而且被告也没证据证明她当时不知道这钱是别人的共同财产(原文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接受赠与时属于‘善意’”)。 最后法院判决让郭某乙把那117362元钱还给郭某。这笔钱没利息。这个判决告诉我们在婚姻期间不能随便把大钱送人给别人给,接受的人也得注意别白拿人家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