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中院还有北京、广东、湖北、重庆、浙江的高院,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全都纷纷表态:诉前只要双方签了结算协议,你还在诉讼里乱申请鉴定,法院肯定不理你。丰泉公司就拿这个案子把道理说透了,还有2019年最高法民申1306号那个判决也是明明白白地写着呢。 就算是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早就把这个底划死了:诉讼前达成的结算协议,等于“免鉴金牌”,你想测个造价再拿鉴定报告来推翻约定,那是行不通的。这不仅是最高法的态度,江苏、济南那些地方高院也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甭管北京还是重庆都一样,都觉得既然定了就别折腾。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也早就把那些“没用的”鉴定申请给堵住了,还有《民法典》里那些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也反复敲着警钟。既然双方都把协议签字盖章弄齐了,哪能说反悔就反悔呢?你要是真遇上那种出尔反尔的事,法官也不能听你瞎掰。 当然凡事无绝对,要是那个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了,那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签字的人根本没有代理权,或者内容是违法的;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这些情况,而且当事人还在那个“除斥期间”内行使了撤销权,这时候再申请鉴定才有点希望。记住啊,撤销权过了期限就没了。 给大伙儿提个醒:诉前能解决的问题赶紧解决,把那份“铁证”捏在手里比啥都好使;签的协议一定要手续齐全,书面签字盖章日期一样不能少;万一真碰到法官硬要准你去鉴定也别急着躺平,赶紧上诉、申请再审,把“个案错误”给消灭在系统里面。 说白了这就是一场博弈,是成本跟效益的较量。诉讼成本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的道理大家都懂。但要是法院连诉前达成的协议都不认还让你去鉴定,那才是真正的法治倒退。千万别让一次轻率的鉴定动作,把几年辛苦谈判的成果一笔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