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平时都习惯说物业管理了,其实有时候也得给物业的服务定位来个大转变,就好比把它改成“物业服务”,这两字的差别可不小。好多业主心里头都有个坎儿,物业到底是来管咱们的还是来伺候咱们的?掏钱请人的一方总觉得自己是大爷,而拿着部分公共管理权的物业公司又不肯服软,所以停车、安保、缴费这些事儿经常闹得不可开交。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樊芸在上海代表团小组会议上提了个建议,觉得官方文件里的“物业管理”不如统一改成“物业服务”。后来媒体传出来个消息说3月10日住建部给她回了个电话,表示已经采纳了这一提议,打算把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换成《物业服务条例》。 从法律角度来看,物业是业主花钱雇来的伙计,还是他们本身就有啥特权?如果说因为改名了物业就能喊冤说“我管不了”,那可不行。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想说,按民法典的规定,物业公司是给业主提供维修、打扫卫生还有维持秩序的服务人。而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里管的主要是“物”,也就是房子、设施、场地还有环境,核心目的是维护秩序。物业公司和业主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所谓的“管理权”其实都是全体业主通过合同给的授权。它既没有行政权去强制管理业主,也没有本事去管“人”,它的义务就是好好履行合同保障大伙儿的共同利益。 遇到问题的时候到底是算“管理失职”还是“违约”?当你家车子被划了、家里遭贼了或者公共设施坏了砸伤人了,物业公司该担什么责?李想分析说法律上主要是追究违约责任。大家常说的“失职”,其实就是违约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具体来讲分两条路:一个是看合同里怎么写的安保等级和巡逻次数啥的标准;一个是看有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比如监控坏了不修既违反了合同也违反了保障义务,这就叫责任竞合。这时候业主可以选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去维权。所以说名字变了可别以为责任就少了。李想强调这是责任更明确了更深化了。对于物业公司来说这是角色重塑;对于业主来说维权也更有底气了。 总之把名字改过来就是要把那些模糊不清的权力感给甩出去,换成白纸黑字的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推动物业回归服务本位不光要观念转过来,还得靠制度保障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