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央广网从北京发来了消息,说最近发生了件让大家都很生气的事儿,“高铁晚点错过演唱会退票被拒”。其实这种情况不少消费者都碰到过,“退票难”真是个让人头疼的大问题。 当事人李先生讲,他花了1880元买了3月29日单依纯深圳演唱会的内场门票。为了不耽误看演出,他特意从广州坐高铁去深圳。谁知道碰上了强对流天气,广州南站那边高铁大面积延误。他的车在佛山西站停了2小时后,官方通知还得晚点5小时40分钟才能到站。这样算下来,等到了深圳演唱会早就结束了。李先生赶紧联系购票平台大麦网,按要求提交了高铁购票记录、晚点证明和定位信息这些完整的证据链,申请退票。结果平台直接回了一句“演出票不退不换”。李先生觉得自己是因为非主观原因没看成演出,根本没享受过任何服务,不明白平台为什么不退钱。 这件事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共鸣,大家都觉得这种“一刀切”的退票规定太不合理了。央广网就找来了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梁汉律师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安璟律师,让他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梁汉律师说,这种“一经售出不退不换”的条款其实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这种格式条款如果不合理地免除了平台的责任或者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无效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说了,这种不公平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梁汉补充道,消费者买票其实是跟票务平台和主办方签订了服务合同。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看演出享受服务,平台的义务就是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这次李先生因为客观原因没去成,既没行使权利也没增加成本损失。平台拒绝退票等于免除了自己没提供服务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解除权和退款权,这就是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安璟律师从不可抗力的角度解释了一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说了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次李先生是因为天气原因赶不上高铁才没能去看演出的。他在知道晚点后还尝试转乘其他交通工具补救,但最后还是不行。这种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李先生因为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目的就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款。“这种情况下继续让消费者承担全部损失太不公平了。” 安璟还提到演出门票有时间性、定制性和稀缺性,一般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共识。但如果消费者能证明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退票请求应该得到支持。“法院判决退款金额的时候会综合考虑主办方可能的损失在平衡双方权益后支持消费者部分或全部退款请求。” 文化和旅游部还有公安部之前发过通知要求建立大型演出退票机制保障购票人的正当权利。 经媒体报道多方协调之后李先生的退款顺利到账了。 梁汉提醒大家遇到这种情况要第一时间留好证据和沟通记录先跟平台协商解决不了再去投诉举报或者走司法途径维权。 安璟也呼吁票务平台别拿行业惯例当借口突破法律底线要建立合法合理的退票规则给客观事由专门留个例外通道推动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