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2026年起施行 征管规则更清晰 纳税服务更高效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覆盖几乎所有经济活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对应的;长期以来,增值税一直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存在。此次《增值税法》的正式施行,将其从暂行状态升级为法定形式,这是我国税收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增值税制度框架更加完善、法律地位更加稳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明确规定是新法的重要内容。根据《增值税法》,发生应税交易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则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对于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交易的当日;进口货物则为报关进口的当日。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同为纳税人缴税装上了"开关",决定了何时必须缴税。这个规定涉及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缴纳期限,超过期限不缴纳将面临滞纳金甚至处罚。通过这样的明确规定,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何时应当缴税、何时应当开票,有利于规范税收秩序。 纳税地点的规定更完善了征管体系。法律明确,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施正文认为,纳税地点的明确涉及纳税人向哪个地方的税务机关缴税,也涉及税收收入应由哪个地方政府取得,对维护税收秩序和保障纳税人履行义务至关重要。这样的规定为征纳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有助于不同类型纳税人准确确定申报纳税地点。 计税期间的调整表明了制度优化升级。新法规定增值税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按次纳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指出,新法将纳税期限改为"计税期间",表述更加清晰易懂,同时删除了一天、三天、五天的计税期间,有助于降低征纳双方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这一调整充分考虑了实际操作的便利性和经济性。 发票制度的创新是新法的又一亮点。《增值税法》明确纳税人应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发票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重要的是,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施正文表示,增值税发票对税收征管具有基础性作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是我国税收征管服务升级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推进税收征管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变。

从暂行条例到正式立法,增值税制度的完善折射出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的坚实步伐;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的同时,通过征管服务的精细化、数字化改造,新法将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未来随着配套措施的贯彻,增值税改革红利有望持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