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月20日对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笑波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同时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陈笑波在2007年至2019年间先后担任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以及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他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购置、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从2007年至2024年,陈笑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 作为纪检监察系统的高级干部,陈笑波本应廉洁自律,却反而利用职权进行大规模贪污受贿,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对党风廉政建设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案件情况。虽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从严处罚,但陈笑波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表现出认罪悔罪态度。他还积极配合追赃工作,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这些因素构成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本案于202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充分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有效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陈笑波进行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这起案件再次警示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坚守廉洁底线。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更应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陈笑波从地方党政干部逐步升迁至省级纪检监察部门高层,却在权力诱惑下滑向违法犯罪深渊,最终被绳之以法,充分说明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陈笑波案的审判再次印证,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下,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肃惩处。该案既是对腐败分子的有力震慑,也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深刻警示。新时代新征程上,必须始终保持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政治定力,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理念推进清廉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