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怂仔"案二审维持原判 网络侮辱诽谤村干部获刑两年一月 法院判决彰显依法治网决心

问题——热点事件从“举报”滑向“网暴”,触发司法与治理双重回应。

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网络生态治理典型案例信息,梁某某因对村委会及工作人员不满,使用多个网络账号在较长时间内通过发布短视频、开展直播等方式,持续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开侮辱、诽谤,造成大量传播并引发低俗评论和二次创作扩散。

法院一审认定其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的一个背景,是相关网络内容最初与对村务工作的质疑、举报相交织,随后逐渐演变为以情绪化表达、人格贬损和标签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网络对立。

原因——多重因素叠加:流量驱动、证据缺位与平台传播放大。

从传播规律看,短视频与直播具备即时性、强互动、易扩散等特点,情绪化叙事更容易被算法推荐与转发推动形成“滚雪球效应”。

在此过程中,一些内容从“提出问题”转向“指名道姓、贬损羞辱”,并在评论区发酵为低俗化、人身攻击式的围观,客观上推动公共讨论偏离事实核查与理性监督。

从治理链条看,基层治理议题本就与群众切身利益高度相关,若投诉举报渠道使用不规范、举证不到位,容易形成“以网代访”“以声量代证据”的误区。

此前当地就相关反映事项组织调查并通报称未发现被举报人员存在视频反映的问题,并多次邀请举报人当面说明或提供证据但未获配合,这反映出在一些网络争议中,“事实核验—证据呈现—依法处理”的链条容易被流量叙事切断,导致舆论场与事实场脱节。

影响——既要保护监督权,也要守住法律底线与公共秩序。

其一,案件以司法裁判明确边界:公民依法监督、表达诉求受法律保护,但任何监督都不能以侮辱诽谤、捏造事实为手段,更不能借助网络传播优势对他人名誉权造成持续性伤害。

其二,案件对基层治理提出现实提醒:若社会关注集中于“网络热梗”和情绪对抗,容易挤压正常的政策解释、事务公开和协商空间,影响村务推进与基层组织公信力。

其三,案件对网络生态治理具有警示意义:当低俗评论、二次创作围绕侮辱诽谤不断扩散时,平台内容生态会被“极端表达”所牵引,形成对普通公众的错误示范,增加社会对立与治理成本。

对策——以法治为主线,形成“依法监督+规范表达+平台治理”合力。

一是畅通与规范并重,完善群众反映问题的制度化渠道。

对涉及村务建设、干部履职等事项,应持续推进信息公开与可核查材料的发布,推动“有事找组织、举报走程序、证据可追溯”,减少“只能上网喊”的无奈感。

二是依法维权与依法监督同步加强。

对恶意造谣、侮辱诽谤等行为依法追责,对依法提出的质疑和批评则要充分保障表达空间,避免将正常监督与违法侵权混为一谈,形成“敢监督、会监督、依法监督”的社会氛围。

三是平台责任落细落实。

对挑头账号、集中传播侮辱诽谤信息的内容链条,要依规及时处置,完善直播与短视频场景中的风险提示、评论治理与账号处置机制,减少低俗化围观对当事人和公共秩序的伤害。

四是强化普法与媒介素养教育。

引导公众理解“言论自由有边界、网络行为可追责”,推动以事实、证据、程序为基础的公共讨论成为主流,提升社会整体的理性表达能力。

前景——以“清朗”行动为抓手,推动网络治理与基层善治相互促进。

从长远看,网络空间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场域。

对网络侮辱诽谤依法惩治,有助于释放明确信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权必担责。

同时,基层治理也需要主动适应传播环境变化,以公开透明、及时回应、程序正义提升治理效能,减少误解与对立的滋生土壤。

随着网络生态治理举措持续深化、平台规则不断完善、基层治理公开度与回应力持续提升,社会监督将更有序,网络表达将更规范,公共讨论也更可能回到事实与法治的轨道上来。

当虚拟世界的“言论自由”撞上现实社会的法律边界,此案以司法重锤划清了正当监督与恶意诽谤的界限。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此案提醒我们:网络发声既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应成为谋私泄愤的工具。

只有将维权行为约束在法治轨道内,才能真正守护清朗网络空间与基层治理秩序的双重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