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客户的东西不合格就得赔钱

那是2024年3月,A食品有限公司从B食品有限公司进了好几批“萝卜脯”当原料。B公司随货发了一份《出厂检验报告》,可巧这报告没检测防腐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A公司把这些原料做成“萝卜干”卖了。过了没几天,下游客户一抽检,发现多批次成品和原料里这种防腐剂超标。 法院一看,B公司提供的5批次原料都不合格,这就是违约。A公司因为产品下架、罚款什么的赔了不少钱,一共算下来是45万多块。 关于B公司的责任,法律上说得很明白:给客户的东西不合格就得赔钱。B公司没检测这种防腐剂导致产品坏了,这是根本违约,得担主要责任。 至于A公司呢?法律也说了,你要是违约了对方还得尽力止损。A公司虽然收了报告可能不那么严了,但生产和出厂的时候还是得好好检查。它自己没检查出来把坏东西卖出去了,这就是没把损失挡下来。 最后法院判了个损失平分的结果:B公司赔80%,也就是36万多;A公司自己吃了20%。双方不服上诉到长沙中院,中院还是维持原判。 宁乡法院的法官提醒大家:“3·15”虽然只有一天,保护食品安全可是天天都要干的事。源头必须得管好,出厂得保证100%合格。哪怕上游给了报告也不能大意,每个环节都得守住。只有大家一起努力,每天都能过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