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超龄入职“同工”却难获“同权” 据裁判文书信息,邢某1967年4月出生,2018年12月进入某食品公司从事包装工作。此后,邢某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邢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邢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超龄不等于劳动能力终止,但法律关系的认定必须与现有制度相衔接;如何在鼓励再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与维护用工秩序之间取得平衡,既需要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选择,也有赖于制度供给随经济社会变化持续完善。让愿意工作的人有岗位、在岗工作的人有保障,仍是有关治理推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