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起真实的案件涉及债务问题。王某和其他两名债权人凑了数百万块钱,让郑某去竞拍资产。竞拍没成功后,郑某一直拖着不还钱,还欠了王某他们420万元。双方为了处理这问题签了一份还款协议。郑某为了让债权人放心,就找了自己开的“淄博某公司”来当担保人。协议上写着淄博某公司愿意为郑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用土地和房产做抵押担保。结果呢,签了协议后,钱还是没还。更麻烦的是,淄博某公司承诺抵押的土地一直没去登记,没办成手续。 事情发展到法院审判阶段。王某他们要求郑某还钱,还要求淄博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传统的担保逻辑,债权人可能会遇到两个风险:一是抵押登记没办好,就没优先受偿权;二是如果被认定为保证关系,法律规定了一个很短的保证期间(通常是6个月),如果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起诉或发函给保证人催促还钱,担保人就可以免责。而这次案件中,对方就想利用这些漏洞金蝉脱壳。 不过呢,山东高院做出了非常有利于债权人的判决。法院认定淄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债务加入”,判决它对郑某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判决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还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因为淄博公司在协议里明确表示要和郑某共同承担债务,所以这个判定很合理。 具体来说,“债务加入”和“保证”有很大区别。“债务加入”可以给债权人更长时间的普通诉讼时效(3年),而“保证”只有短短的6个月时间期限。而且如果认定为“债务加入”,就算没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依然有权查封拍卖淄博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 所以呢,在执行实务中,“债务加入”这个招数真的很管用。为了防止遇到同样的问题和风险,“债权人”在借钱或要求对方补签还款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用对词语:不要使用“提供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字眼,要直接写清楚“第三人愿意作为共同债务人加入本案债务”,这样可以避免以后在法庭上被问到致命的问题。2、注意时间节点:如果协议已经写成了“保证”,要仔细核对时间,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话默认只有6个月。3、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拿到他项权证才行,不能只签个字按个手印就以为安全了。 对于这个案件来说,“债务加入”让债权人得到了一个非常满意的结果。但这只是其中一个例子,我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类似的情况。作为“债权人”,必须把合同写对、把证据砸实。宁可签协议的时候稍微严格一点、做个“真小人”,也绝对不能在执行局门口当一个拿不到钱的“苦主”。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和不懂规则的盲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