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纠纷可是不少,大家都在关注一个事儿:用人单位能不能单方面把员工给炒了。大家发现不少公司对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情形其实没搞懂,这时候就必须把法律条文给掰扯明白了。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里列了六种特殊情况,比如员工得了职业病、怀孕了或者工伤致残了,这时候公司不能拿第四十条的“无过失辞退”或者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说事,直接把人给开了。 立法的本意就是给弱势群体倾斜保护嘛,一是为了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做完健康检查,二是让疑似病人能在观察期间继续上班,三是照顾好因工致残的人,四是保留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劳动关系,五是保护女职工的“三期”权益,六是照顾连续干了十五年、又离退休不远的老职工。 这几条规定主要是考虑三方面:生命健康权最大、社会公平还有人口发展战略。虽然这些限制是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收紧,但如果员工严重违纪或者大家协商好了离职,那是另一回事。 现在打官司的时候,这方面条款的执行情况也有新特点。首先是查证据越来越严,特别是职业病诊断得走法定程序;其次是各地裁判标准慢慢统一了;最后是很多地方用起了数字化监管系统。 看数据就知道事儿有多大。2022年全国法院处理的劳动纠纷里头,涉及解除合同限制条款的争议占到了17.3%,结果这一块儿用人单位败诉的比例高达68.7%。他们主要输在医疗期算错了或者职业病诊断程序不规范上。 最头疼的是有些公司变相玩阴的,比如把岗位调了或者降薪降待遇,逼着这些特殊情况的人自己走人。为了治这种歪风邪气,北京、上海那边的劳动监察部门想出了个招儿:要求公司解除合同之前必须先交材料备案审查。 专家还建议接下来要干三件事:一是弄个全国统一的特殊情形劳动者登记系统;二是把惩罚性赔偿标准定清楚;三是多给中小企业搞法律培训。 未来的挑战也不少。一方面平台经济里的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还没完全到位;另一方面大龄职工的就业保护需求越来越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教授就说过,法律修订的时候可以考虑把新型职业伤害也给加上去。 劳动关系稳不稳那可是社会治理的基石。特殊情形下解除合同的限制规定既守住了劳动者权益的底线,也是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社会保护。咱们要想奔共同富裕去,就得不断完善这套体系,把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给框在法律界限里头。 这事儿不光靠制度更新就行,还得全社会都形成尊重劳动、依法办事的共识才行。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份劳动都能活得有尊严、有保障。